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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不法侵害 筑起安全屏障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主持通气会。

  新罪增设后保护范围更广

  管应时介绍说,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 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些与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新罪名,如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在今天公布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中,该二被告人系幼儿园教师,采用语言恐吓、针状物刺扎等方式虐待10余名幼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男性,使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在今天公布的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中,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灌醉后实施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防范性侵需家校社会共筑防线

  据介绍,当前,我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在今天发布的被告人李轶强奸案,李轶采用诱骗方法奸淫幼女14人26次,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管应时介绍说,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也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据了解,我国高度重视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性教育”缺失、校园安全管理存在不足以及家长的监护看管疏忽。管应时表示,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家长、老师也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有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只有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拐卖儿童犯罪得到明显遏制

  在今天公布的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中,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高敏居间介绍,黄思美为了抚养收买被拐的儿童,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中,卢晓旭将一名儿童从家中骗走数日,虽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依法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其行为使儿童脱离了家庭和监护人,严重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安全,法院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

  管应时介绍说,当前,拐卖儿童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特别是采取偷盗、哄骗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发生数量大幅下降,但亲生父母出卖新生儿及人贩子加以收购、倒卖的犯罪仍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地区的群众为了非法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仍占有较高比例。

  据了解,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出卖亲生子女、收买被拐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的惩处标准,对引起社会热议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收买被拐卖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等行为的法律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以及收买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

  各部门联动形成维护儿童权益合力

  据了解,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探索社会各部门共同保护儿童权益的联动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等联动机制试点工作。

  在今天公布的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中,王思琦离异后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学校发现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得以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依法定罪判刑的同时,还判令王思琦一段时间内未经其前夫同意禁止接触女儿。

  冉容表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建立跨部门的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合力,才能做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犯罪侵害。(记者 罗书臻)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6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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