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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讲明 停运损失保险赔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提要

  出租车因肇事发生停运,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是保险公司承担?在实际的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免责条款来断案,法官提醒大家,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

  案情

  2022年7月17日中午,李某驾车与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负全部责任。其间造成出租车停运损失共计10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做到明确说明为由,请求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保险单及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证明保险公司对属于免责条款的停运损失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则作出了不同的判决。2022年9月14日,赵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纪某发生碰撞。其间造成出租车停运损失252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不足以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案涉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看完内容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盈

  郭盈正在撰写案件裁判文书。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解释说明的义务。

  其中提示义务是指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事项,如禁止酒驾等一般公众了解度比较高的事项等作为免责条款时,应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明确解释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其他免责条款,如案例中的停运损失等一般公众了解度比较低的事项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对于投保人来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仔细看完保险合同全部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于其中理解不清楚的事项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直到完全知晓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尤其是免责事项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

  除了重点关注免责事项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保险合同的险种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理赔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同时,尽可能选择规模较大、声誉较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市面上出现的安全统筹合同并不是保险合同,不建议投保人购买。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投保人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或者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将专业术语以及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而不是收取保费后就忽略此环节,由其工作人员代为签署投保人声明等文件。此外,现在电子投保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应在电子投保中设计严格合理的流程使投保人能够完全准确阅读理解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且设置相应的答疑功能对投保人的提问做出解答。只有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获胜。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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