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饮酒助兴,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乐事,但聚餐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的情况,乐事变成悲事,这种情况下,聚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
王某与朋友聚餐喝酒,饭后聚餐者安排出租车送王某回家,但中途王某下车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树发生碰撞,致车毁人亡。经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未戴安全帽,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王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吃饭的聚餐者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死者王某当天饮酒后处于清醒状态,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酒后驾车会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系死者自身原因所致,且聚餐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王某家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聚餐人是同事关系,经常在一起聚餐并分担费用,事发当日聚餐亦同惯例。王某当日饮酒量没有明显超出其平时饮酒量,没有证据证明共饮人存在对其劝酒、灌酒的行为,聚餐结束时王某亦未出现明显醉酒状态。聚餐者还安排出租车送王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一审驳回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同桌喝酒者互相负有注意义务
孙相奇向居民普法。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投资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孙相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之所以要求同桌喝酒者之间互相负有注意义务,是因为共同喝酒这种较为危险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发生人身伤害。因此,为了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就要求同桌喝酒者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诸如对过量饮酒者进行劝阻、照顾、护送等。如果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实施了对醉酒者进行劝酒等侵权行为,进而导致醉酒者遭受人身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同桌饮酒者一般会在以下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
存在侵权行为:例如劝酒、逼迫喝酒、赌酒、罚酒等行为。
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可能失去意识,同桌饮酒者没有将醉酒者送至安全地点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明知饮酒者醉酒驾车而没有加以劝阻;对过度饮酒行为没有加以提醒或制止等。
综上,当共同饮酒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时,一般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