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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途的第一面锦旗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今年,全省法院全面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让我情不自禁地想起了三年前自己的“调解故事”。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2016年12月15日,寒风冷雨。虽然天气不好,但是我内心却是暖暖的。这天下午,我收到了一面写着“廉洁奉公 司法为民”八个金烫烫大字的锦旗,这是我第一次收到自己主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锦旗,也是我从行政审判工作转到民事审判工作以来主审的第五起民事案件,还是我第二次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9月,贺峰购买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一套31万余元商品房,当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90%。剩下的10%的尾款将在拿钥匙时交。双方还就违约情形及责任作出了约定。可是,合同签订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按约定通知贺峰收房。为此,贺峰一气之下,于2016年5月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县人民法院。虽然主审法官反复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没有调解成功。然而,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对一审判决自己支付违约金过高而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16日开庭当天的第一次庭后调解,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有心调解,但是一旦涉及到调解的具体内容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的分歧非常大,该案顿时就进入了僵局:一方面,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愿意交付钥匙,不愿意赔偿贺峰一分钱。另一方面,贺峰却始终要求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赔偿,即使退让一步,也只愿意少付二、三千元,而对方很可能不会同意调解。面对这种尴尬的境地,似乎这个案件根本就无法调解。

  想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愿意调解的愿望,为了案结事了人和,我仍然决定进行认真的调解。为了将案件调解好,不下十次的耐心细致地打双方当事人的电话,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真实想法。通过电话沟通,终于了解到事情原委:贺峰起诉真正的目的是想早日住进新房。而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管默许了贺峰在购房合同中新增加了交钥匙时候付清购房尾款一句话,但是认为贺峰应当主动将购房尾款交清之后才能交房,同时抱着大多数购房者并没有因逾期交房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侥幸心理,于是,坚决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面对这种境地,我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主动联系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2016年12月14日,开始我的第二次庭后调解。调解那天,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努力寻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面对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主动给公司老总打电话,帮他们分析这个案件是该公司逾期未交房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的,理应承担支付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法律后果。面对贺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与贺峰打电话沟通,强调购房主要目的是早日开心拿到钥匙住进新房,以后还有诸多事情会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交道,最好和平解决纠纷。同时也指出当前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很不景气,希望他多体谅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望他退让一步。最终,在我的反复沟通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贺峰违约金2万元,贺峰愿意支付1万余元购房尾款给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我高度赞扬,认为我的调解方案较好地考虑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让他的当事人“雪上加霜”,赢得了一万余元的利益。贺峰对我的调解方案也表示赞赏,给我发来了感谢的短信。内容为:从您调解的我们这个案子过程中,使我也对你们法官这个崇高的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在理解现实的同时相信司法公正和正义。第二天,贺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给我送来一面锦旗,出现了前面的一幕。

  虽然这则调解故事过去三年了,但是我记忆犹新。每当想起这起胜败皆服的案件,我首先想到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都要满意我对案件的调解结果,自己必须要站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中立与公平角度来考虑问题,努力寻找他们之间利益最佳的平衡点,努力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努力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争案结事了人和,最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文中人物名为化名)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14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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