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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九)》正式印发。两批案例选编汇集26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参照样本。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打造的一项亮点工程,旨在全面搜集、深度挖掘各地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特色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并以案例形式推广,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2017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至(九),共计152个案例,全面展现了各地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积极探索和生动实践。全国法院相互学习借鉴,取得良好效果,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九)》收录了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在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改革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此次入选案例选编的法院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次入选的案例聚焦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瓶颈性、制度性、配套性问题,探索创新性强、做法举措实、实践效果好,重点推广了相关法院在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健全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构建多元解纷体系,健全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探索电子诉讼模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案例典型性、可推广性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近期,《人民法院报》将开设专栏,陆续登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九)》中的具体案例,敬请关注。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

  目录

  

  【案例1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建立院、庭、团队三层级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案例128】北京互联网法院:构建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在线诉讼案件质量管理

  【案例129】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二审审级职能构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

  【案例130】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四注重四转变”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

  【案例1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统一法律适用专门化系统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案例132】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三段式”培养模式助力法官助理成长

  【案例13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案例13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案例13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管理E平台构建监督管理新机制

  【案例136】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创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模式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案例137】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规范管理 提升保障水平探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新模式

  【案例13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

  【案例139】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 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案例140】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法律人才培养院校共建共享新模式打造配备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

  【案例14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细化办案规则 强化配套保障全面激发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14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四结合”破除“四难题”构建完善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案例第127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

  建立院、庭、团队三层级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促进不同管理层级之间双向联系更加规范和高效,形成审委会全面主导、院庭长充分履责、办案团队科学运行的审判监督管理格局。

  一、抓好“主功能”转型,发挥审委会在全院审判监督管理突出作用

  该院积极探索审委会主导下案件评查委员会与审判管理办公室“一体两翼”运行的工作机制,明晰三方功能定位与职责分工,有效避免审委会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虚化”问题。

  一是推动审委会功能转型。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审委会将更多精力投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方面,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指引》《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多部指导审判实践的文件,主功能由讨论研究个案向监督管理整体审判运行态势转变,指导引领全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晰案件评查委员会运行机制。该院成立由市级审判业务专家和各庭选派的骨干法官组成的评查委员会,负责全院差错案件的评查工作。将全部“发改再”案件、长期未结案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评查,根据个案情况、过错程度合理认定差错责任,定期向审委会报告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对确定为重大差错的案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展开履职监督。

  三是优化审管办主要职责。以辅助审委会决策为导向,科学整合审管办工作,更多关注全院审判工作的态势变化与要情收集,做好通报主责。常规发布审判管理月报,在季度末和年中、年末追加发布审判态势特别通报,做好个性化的特别提示,重大时间节点实行周(天)通报,客观分析全院各业务口、各庭室、各团队的审判态势,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抓好“三清单”运用,构建三层级衔接协同监管体系

  该院积极探索清单式管理,按照院、庭、团队三层级重点工作制定对应清单,促进监督管理更加协同化、规范化。

  一是在院级层面运用“审判监督管理重点任务清单”。年初对照本年度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以及审判监督管理要点, 制定“审判监督管理重点任务清单”,分综合管理、各业务口专项管理以及本年度重点工作管理三大板块,对重点任务进行解构,列明工作内容、主责领导、责任部门以及完成期限,便于对照落实,并要求以季度为节点向审委会汇报进展情况。

  二是在庭级层面运用“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根据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分别细化院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以及副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形成“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在清单制作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落实院级清单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四类案件”监督、审限管理、过问案件记录等院庭长主要职责。在履行清单职责过程中,依靠信息系统确保监管行为全程留痕,要求院庭长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等组织化平台,规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三是在办案团队层面运用“员额法官履职清单”。明确员额法官在团队的办案中心地位和主责角色定位,在履职清单制作中既考虑其个人要素,也包含团队要素。根据《法官助理辅助办案业绩考核办法》,科学测定团队中其他主要成员工作量,为法官履行前述清单、加强团队内部管理形成指引。

  三、抓好“三报告”运用,以双向反馈机制落实监管效果

  该院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对监管结果的科学应用,以报告形式在团队、庭、院三层级形成反馈回路,进一步促进监督管理效果不断向好。

  一是在办案团队层面加强类案检索报告运用。为切实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出台《关于开展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法官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实行强制检索,同时自行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检索报告,认为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及时报告院庭长监督指导,并列入专业法官会议议题,实现监督管理结果团队至庭的层级反馈。

  二是在庭级层面加强专业法官会议报告运用。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研讨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院庭长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予以制度化确立。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报告的规范管理,通过全程录影、主要内容记录的方式形成报告留档,院庭长认为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的,及时提交报告至审管办备案,并列入审委会会议议题,实现监督管理结果庭至院的层级反馈。

  三是在院级层面加强审判态势分析报告运用。审管办以月、季度和半年时间节点制作审判态势分析报告,在报告内容中体现类案检索报告及专业法官会议报告运用情况的定期汇总,并将经过审委会讨论、具有指导意义的前述报告作为附件一并发布,便于院庭长和法官在今后审判实践中高效应用,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改革案例第128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

  构建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体系

  全面加强在线诉讼案件质量管理

  

  为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质效监管体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在线诉讼案件特点,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优势,建立在线诉讼各环节的可视化管理平台,构建以流程管理为主轴,以问题发现、评价监督、信息保障为依托的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在线审判流程可视、质量可控、问题可溯,实现了在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提升。

  一、搭建全流程覆盖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形成审判流程监管合力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整合电子诉讼平台、多元调解平台、办案平台、电子证据平台数据,以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为依托,实行在线诉讼案件分级化、静默化、自动化监管,确保审判管理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留痕。

  一是遵循审判管理规律,重塑数据分析维度。按照院、庭室、审判团队三个层级,从案件概况、审判程序、审判流程、审判质量多个维度,以动态图标形式呈现全案由、全流程的实时审判数据,各维度均可直接查询至具体案件。系统同时结合互联网审判特点,囊括了诉讼平台数据、在线诉讼指标、区块链存证指标等个性化数据,可实时多维度查询案件情况,确保流程管理实现从人员到案件的全覆盖。

  二是抓住关键流程节点,突出节点分级化管理。根据影响审理效率的重点因素,将审判执行流程节点分为已有明确规范的硬性节点和没有规范但容易造成审理拖延的软性节点,嵌入可视化平台,分级分析管理。如审限管理模块实时呈现全院扣审、延审案件数量、案由、扣审理由分布动态图;特别设置案件送达平均用时、送达至开庭时长、实际平均审理时长等软性数据。全部节点纳入管理流程并进行系统自动提示、预警,审限运行态势偏离正常预期即可启动院庭长监督程序。

  三是依靠全员静默化监督,形成各类主体监管合力。建立审委会、主管院长、庭长、法官四级管理体系,将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嵌入法官办案系统,实现审限到期自动提前预警,敏感案件重点提示、案件评查在线反馈、审判态势自动分析,形成“自我管理、全员管理、相互监督、分层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格局。

  二、创新“二三四”案件评查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量

  充分结合互联网法院案件类型集中、审判团队专业化的特点,创新“两并行、三层级、四结合”的与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体系。

  一是结合人员特点,明确“两并行”初评机构职责。根据法官的工作能力、年龄结构、业务领域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审判庭室、综合职能部门法官代表的“案件质量法官自律委员会”,与庭室评查组成并行的案件质量初级评查机构,每年初系统制定评查计划,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由庭室负责常规评查及发回改判、再审、撤销案件等重点案件评查的初评;由“案件质量法官自律委员会”负责长期未结案、司法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质量等专项评查。

  二是结合案件特点,搭建“三层级”评查工作体系。在案件质量初级评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难易、问题特点,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复评、审委会终评,形成“三层级”评查体系,有效实现审判质效指标深度分析,持续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管理把控能力,更好统一裁判尺度、为院庭长提供管理抓手。

  三是发挥信息化优势,坚持“四结合”全过程评查。坚持线上与线下、实体与程序、事中与事后、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四结合”评查工作原则,结合法官办案平台、当事人电子诉讼平台及可视化案件管理平台信息化数据,开展信息录入准确率评查、在线诉讼指标评查、电子卷宗归档等具有互联网审判特色的专项评查,并与定期评查讲评相结合,持续加强审判工作全流程标准化监督。

  三、探索符合三类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拓展廉政评价功能

  

  结合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审理、管辖案件类型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的特点,深入探索具有互联网审判特色的廉政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审判流程风险点与廉政风险点一体研判。结合案件办理流程,深入分析全院7类人员的150余个岗位职责,梳理出囊括立案审查、分案、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多元调解、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调查研究、案件宣传、政务管理、外事接待等的233个廉政风险点及210条风险防控措施,形成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廉政风险点与防控措施清单》,全面覆盖审判执行各业务环节,确保风险防控不留死角。

  二是审判质效管理与廉政风险管理系统推进。建立纪检组成员列席案件质量评查会制度,深化运用质量评查成果,及时从评查中发现廉政风险。建立信访举报与纪检监察联动制度,推动重点信访案件的廉政风险管控提前介入。此外,在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中嵌入重大敏感案事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批量案件信息等,便于定期排查类型化风险及重大风险。

  三是信息化建设向廉政风险智能预警有效延伸。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应用成果和信息化平台积累数据,探索开发廉政风险防控智能监测系统,包括现有的可视化审判管理模块、同案审理期限不均衡模块、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模块、一案多调模块、投诉分析模块等,努力形成信息化基础上的廉政预警机制,实现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实时评估、智能预警和及时处置。

  

  

  

  改革案例第129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足二审审级职能

  构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二审审级职能,围绕加强审级监督、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强化定分止争功能,大力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及时调整院庭长办案指标,制定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施细则,通过框定类型、明确指标、创新方法、跟进管理“四位一体”改革措施,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2018年以来,该院院庭长共办理各类案件16704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40.58%,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266件。上述案件中入选年度十大刑事案件2件、全国百篇优秀文书3份、全国百场优秀庭审1个、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5个、天津法院参考性案例6个,院庭长办案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科学统筹,明确院庭长办案类型

  采用“列举+排除”模式,界定院庭长优先办理的“难案”和不宜办理的“简案”案件类型,倡导院庭长多办案、办难案,为分案和指标测算提供指引。一是根据中级法院案件特点,列举10类“难案”。包括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等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一审、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管辖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院庭长审理上述案件,有助于保障疑难复杂案件裁判质量,强化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二是划定不宜办理案件范畴,明确4类“简案”。针对中级法院减刑假释、管辖权争议等标准清晰、难度较小的4类案件,明确除非存在较大法律适用争议或社会广泛关注等因素,原则上不由院庭长办理。三是对普通类型的案件,不做特殊规定。明确对既非“难案”亦非“简案”的普通案件,院庭长与其他员额法官按照同等标准、随机分案,办案过程中突出院庭长作为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

  二、精细测算,确定院庭长办案指标和方式

  采取“分类+分层”方式,合理设定院长、庭长、副庭长各自的全年办案最低指标及办理难案指标,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兼顾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一是突出办案主力作用,明确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80%,承办案件数不低于33%,参加合议庭随机办理各类案件。副庭长作为办案主力,既与其他法官一样随机承办案件,又要作为团队审判长发挥合议庭主导职责。二是兼顾监督管理职能,合理确定院长、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5%,承办案件不低于8件,其中难案不得低于承办案件指标数的80%;院长办案指标为本院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为20%,办理难案不得低于办案指标的80%。2019年该院入额院领导办理难案123件,占院领导办案总数的84.2%。三是结合督察反馈情况,列明禁止性办案方式。针对司法改革督察通报中提出的个别法院院庭长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明确规定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2018年、2019年院庭长均超额完成办案指标,在该院评选的十大精品案例和二十大优秀案例中,院庭长所办案件占比过半。

  三、完善配套,建立灵活的分案方式

  采用“指定+随机”方式,探索自下而上推选移交院庭长办理与随机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法。通过固定分案机制,明确案件来源具体路径。一是副庭长全程参与随机分案。副庭长编入各部门专业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100%参与随机自动分案。非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不得变更承办人。二是庭长以指定分案为主。庭长承办案件除了少量随机分案外,一般由院领导指定或者各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提请承办,庭长经审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变更为自己承办,原承办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针对审理后期变更承办人存在的程序负担及其他风险,明确规定案件立案后超过7天或者已传唤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不得申请提交给庭长办理。三是入额院领导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办理庭长、副庭长承办的难案。院领导对立案或者承办法官提请监督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参加指定分案,并在办公办案平台中记录留痕。2019年以来,“码上挪车”专利纠纷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上级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敏感和新类型案件均为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办理。

  四、强化管理,确保院庭长办案质量

  确立“督促+考评”的管理方式,防止院庭长办案走形式、走过场,完善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办案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各业务庭每月反馈上月院庭长结案案号及类型,纳入审判执行态势运行分析报告,并每月通报,营造院庭长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2018年至今,每月统计通报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并公开印发态势分析报告25次。二是完善综合业绩评价机制。将院庭长办案及办理案件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形成院庭长办案的刚性约束机制与示范导向机制。2019年底,该院绩效考核办法涉及院庭长办理的案件考核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4个。三是探索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优化领导干部办案监督、行政管理职责,推行精简会议文件、简化工作流程等配套性举措,适当减轻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保证庭长办案时间和精力。

  

  改革案例第130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持“四注重四转变” 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导向要正、评查要严、剖析要深、问责要到位”的工作要求,通过实现“四注重四转变”,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必监督。该院连续三年在全省法院主要工作考评中位居前列,2017年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先进中级法院”,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管理示范单位”,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中级法院”。

  一、注重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实现从“粗放式”管理向“精准式”管控转变

  充分运用数字法院系统、执行指挥系统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深度应用,让数据产生智慧,为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发挥了晴雨表、风向标、助推器作用。一是聚焦审判“监控点”。依托数字法院系统、电子卷宗智能研判系统,对案件开庭、合议、送达等62个流程节点进行提醒、预警、冻结,实现案件全流程动态监管,实现案件全流程规范化运行。二是共享司法“大数据”。坚持日发函、周催办、月通报、季分析,年均发布司法数据报告500余份,打破信息壁垒,消除信息孤岛,共享三级法院数字成果,实现案件监管信息共享、上下贯通。三是网上设立“曝光台”。积极完善法院内网功能,分18个板块管理法院工作,在《曝光台》实时编发各种通报、公示,起到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作用。

  二、注重监管方式创新,实现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宏观全程监督指导方式转变

  制定《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裁判文书签发工作规定》《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等20余项制度,从行政事权到审判权进行详细规范,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审判监督管理新要求。一是规范分案机制管理。实行随机为主、专业分案、适度调整的分案原则,既考虑分案公平性、又兼顾专业性、同一性。对所有二次分案案件均采取主管院长审批,审管办备案、公示、纳入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把控和监督。二是加强“清单式”责任监督。制定了院长、副院长、庭长、法官9个层面60余项主体职责清单,形成了院党组成员联系基层法院“结对”管理、院庭长“条线”指导、审判长负责案件质效、审管办宏观协调的网格式管理,实现由过去个案审批、裁判文书签发监管向有效规范案件审理、类案指引、庭审示范、问题案件整改方向转变。三是突出“两会”职能监督。发挥审委会讨论案件与宏观指导职能,保障案件质量和裁判标准统一。运用审委会数字化系统,为提高办案质效提供“智慧支撑”。成立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对分歧较大、类型较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案件进行讨论,发挥其过滤分流作用,缩减审委会案件讨论数量。

  三、注重案件质效评查,实现从单一专项评查向全覆盖常态化评查转变

  坚持事后评价、过程管控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多措并举助力案件质量提升。一是实行归档结案“双查”机制。推行办公室对归档结案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逐一核查、审管办对案件逐一常规评查的双查机制。2019年,档案核查率、案件评查率均达到100%。二是实现动态智慧评查。增设“评查系统”“文书纠错系统”和“庭审巡查”辅助软件。2019年,共评查发改等重点案件941件、筛查文书12840份、巡查庭审1000余个。增设重大敏感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强制检索、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通过对“四类案件”软件监测,有4件案件纳入院庭长全程监督范围。三是严格落实问题案件整改。把评查作为倒逼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采取每月初对发回改判案件、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公示、督促评查,在收齐卷宗后五日内进行评查;全市法院经过发改案件承办人自查、合议庭再次评查、中院审管办审核、审委会讨论确定案件质量等次等程序。近三年,全市法院评查发回改判案件712件,评查出具体问题903个;对未结案件全部在指挥中心电子屏幕公开显示。

  四、注重目标绩效考核导向,实现从外部施压向激发内生动力转变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审判绩效考核在法官奖惩、人案平衡以及队伍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一是确定案件质效考核指标。制定《全市法院审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将案件归档、合议庭合议、案件送达等节点与案件数量、效率、质量和效果同步纳入绩效考核中;建立对上下级法院重点案件异议反馈评查机制,审慎划分案件质量类别,对发回改判的有异议案件邀请省法院进行评查,为争议案件“把脉下药”。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常态化机制。每月定期通报每位法官在上月的数量绩效,每季书面通报法官发回改判案件质量绩效,每半年召开员额法官会议,通报法官办案数量、效率、质量和效果业绩绩效,剖析质效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三是建立审判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建立法官、辅助人员评价机制,定期对中院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业绩评价,作为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将案件评查情况等纳入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业绩档案,形成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记录。

  

  改革案例第13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统一法律适用专门化系统

  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指导,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推动全市法院法律适用统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运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加强审判执行业务指导推动适法统一的实施办法》,并配套研发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充分发挥全市审判业务专家和审判调研骨干的作用,及时解答办案一线共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有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自2020年4月1日上线运行至今,网上咨询系统已为全市法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93个。

  一、明确咨询范围和前置条件,确保问题具有研究价值和普遍指导性

  一是明确咨询范围和咨询主体。咨询范围为审判执行中带有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案件的处理或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咨询范围,也不涉及当事人姓名、具体案情等内容。咨询主体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业务庭室及以上组织。二是明确咨询的前置条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应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的作用;经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后认为确属法律适用疑难复杂、具有研究价值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同意后以业务部门或法院名义通过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系统提出问题。三是做好问题梳理和协调。该院研究室对报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属于单独业务条线的,通过网上咨询系统发送至高院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答;属于跨业务条线的,由高院研究室组织相关业务条线协调处理。

  

  二、组建以全市审判业务专为核心的咨询小组,确保答复内容的质量

  一是组建各条线的咨询小组。该系统集结了全市审判业务专家、审判业务骨干及高院相关业务部门调研骨干共133人,成立了“立案、刑事、民事、商事、知产、海事、金融、行政、执行、审管、审监、综合”12个咨询小组。咨询小组组长均由高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答复公布前的审核工作。二是认真研究咨询问题。针对通过该系统提出的问题,咨询小组可由组长召集会议进行研究,也可由小组成员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组长审核把关;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亦可会同高院研究室组织专题研讨会进行深度研究后答复。答复意见的起草、审核、把关等过程应全程留痕。

  三是及时做好答复工作。经过研究,对于可以直接回答的,以咨询小组名义及时进行答复。明确答复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等相抵触;理由应全面具体充分,并写明答复依据;对于不适合回答的问题,咨询小组将表明不予回答并说明理由。所有提出的问题和答复内容全市干警可见,答复内容供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时参考。

  三、强化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咨询系统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

  一是加强成果转化。高院各业务部门对通过网上咨询系统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在答复整理的基础上适时针对性研究制定相关的审判业务指导意见和类案审判指引。同时,高院研究室将每半年对咨询与答复情况进行汇总和公布;年底对咨询与解答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报告并将其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确立为调研课题予以立项。二是对接调研考核。答复意见的起草、审核、把关等过程全程留痕,并将答复情况列为对咨询小组、高院各业务部门、专家及骨干的调研考核依据,充分发挥干警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做好系统优化。高院研究室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收集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认真研究,着力优化完善,确保咨询系统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

  

  改革案例第132号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三段式”培养模式 助力法官助理成长

  

  近年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青年法官助理入职后前五年为规划重点的“基础+提升+培优”三段式择优进阶培养模式,制定出台《关于夯实青年成才根基、助推法官助理成长、建立科学业绩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三段式”培养模式,该院自2015年以来有15名法官助理以过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被遴选为法官。

  一、围绕法官养成目标,搭建分段培养的成长阶梯

  根据法官助理到法官的成长规律,将青年法官助理自入职后的五年分成基础、提升、培优三个阶段,突出阶段性培养管理重点任务,确立科学的“择优进阶”机制,着力培养员额法官的后备力量。

  一是基础阶段着力夯实程序性事务能力。对于刚进入法院工作“零经验”的青年干警,要求其从最基础的送达、庭审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岗位工作做起,逐渐熟练掌握程序性司法事务技能,对工作完成质量自始从严把关,强化程序意识、细节意识,为其后期职业顺利发展打牢地基,该阶段一般为2年。

  二是提升阶段侧重锤炼辅助性工作能力。经过基础阶段的经验积累,重在对其进行普适性规范和基础性审判技能等更高层次司法能力培养,进一步牢固树立工作责任心、敬业态度,在承担司法程序性事务之外,适时分配其从事主持调解、召开庭前会议、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官助理岗位的工作。该阶段一般为1至2年。

  

  三是培优阶段全面培养“准法官”工作能力。本阶段着眼于遴选员额法官应具备的相关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重点培养更为灵活、高阶、全面的审判技能,从中获得更全面、深入的审判业务历练和指导,职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经过前两阶段的培养锻炼,可相对完整、系统地协助员额法官办理部分案件。该阶段一般为2年及以上。

  四是确立择优进阶的转段培养规则。只有经考核考评在前一阶段表现优秀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高阶培养,如经评核属于胜任工作能力不够、职业基础不扎实等情况,则须停留在该阶段继续打牢基础,呈现“总体有阶梯,个体有差异”的择优进阶模式。

  二、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分层的精细管理

  完善对个人业绩能力的综合评价,对青年法官助理的业绩能力,采取“科学分类、重点突出”的正负向相结合评价模式。

  一是正面导向与负面评价结合。正向评价内容重在体现政治立场坚定、勤勉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好、贯彻落实执行力强,争先创优意识突出,能够在青年干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等的个人业绩,由法官助理自行填报,审判团队法官、部门负责人、审管办(研究室)、政治部进行审核。负向评价内容将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职尽责、作风效能、廉洁自律以及秉公执法等方面反映出的不足纳入其中,由政治部通过日常管理、各类通报及抽查等途径采集并予核实。

  二是岗位业绩与综合业绩兼顾。岗位业绩即日常从事本职基本业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如从事书记员岗位工作时记录案件庭审、卷宗归档的数量及质量,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时主持调解、质证案件,撰写各类法律文书以及协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等;其他综合业绩是指除岗位业绩外,因个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能力取得的其他成果荣誉,如案例编报刊登、征文投稿获奖、撰写宣传信息录用等等。

  三是“规定动作”与突出业绩兼采。结合所在部门特点,围绕三阶段的培养目标、工作职责,分别设置不同的考察内容和信息采集周期。在考察内容方面,突出不同阶段岗位业绩的采集“主项”,将不同部门因具体分工、人手安排以及本人能力意愿等因素合理考量后,可适度高出所处阶段基本岗位工作的拓展工作内容作为“辅项”采集。在采集周期方面,基础、提升阶段以半年度为周期,统计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培优阶段逐月采集协助办案的质效,准确评估其业务能力。

  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激发积极进取的内生动力

  为青年干警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如实记录其各个时期的正负向综合评价内容。政治部已对33名法官助理全部完成了2019年季度、半年度以及全年的正负向评价内容的采集、公示以及记档工作。

  

  一是将业绩档案作为评优补缺的客观依据。个人成长档案所载内容为评先评优、选拔人才等,提供直接、公开的重要依据。7名在综合评价中评核优秀的法官助理,完整协办220余件案件,草拟900余篇各类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成为首批进入培优阶段的法官助理。对成长档案中反映的尚未到负向评价但属个人短板不足问题,以及体现特长优异之处,以个别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对负面问题“趁早趁小”及时提醒,对好的方法经验积极推荐介绍,以互学互鉴、促共同提高。

  二是将周期评估作为跟踪管理的实时指南。通过对周期性信息采集后形成的业绩评价数据进行评估分析,一方面政治部和业务部门据此对工作内容、锻炼机会等予以科学调整,使培养对象能力素质均衡发展“不偏科”,让培养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从隶属不同部门的培养对象在业绩评价中体现的共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管理培养上存在的不足,促进提升部门管理水平。

  三是将法官评价作为转段遴选的重要参考。法官对所带法官助理的综合评价,在涉及能否转段培养、参加法官遴选的考核考评中具有重要影响,如法官作出“尚不适宜进入下阶段培养”或“尚不适宜参加法官遴选”的建议,则政治部将暂缓该法官助理的转段培养或法官遴选,并就相关情况与法官进行详细了解及核实后,作出是否允许转段或参加法官遴选的最终决定。

  

  

  

  

  

  

  改革案例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四类案件”监管实施细则,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开发“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块,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各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同比下降2.7%,同期结案率上升5.4%,12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69.9%,18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84%,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

  该院通过对全省法院近5年办案情况的大数据分析,结合历年案件评查结果,将“四类案件”细分为四大类、39种案件。一是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两类9种案件。具体包括:影响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等;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集团诉讼或群体性对抗事件的案件,如因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群体性纠纷案件。二是将疑难案件细分为四类20种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案件,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法院自身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如特定情形下的拟判缓刑案件,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如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敏感案件,如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涉人大代表、军人等特定主体的案件等。三是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两类6种案件。具体包括:可能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冲突的案件;可能与生效裁判及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冲突的案件。四是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两类4种案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举报的案件;纪检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件。

  二、建立“智能+人工”识别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

  为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建立了“智能+人工”的识别机制。一是智能自动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人数、职务职级、审理天数、拟量刑刑罚与原审判决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比对等要素,自动识别“四类案件”,52.3%的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二是人工辅助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由、关联案件数等因素识别案件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或者系统根据大数据分析及对比,自动推送类案裁判结果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综合案情、争议焦点、评议结果或拟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三是多部门、多模块协同识别。审判系统的“四类案件”监管模块与信访模块、督察模块、舆情模块、廉政风险防控模块协调联动。立案、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及时将信息录入相应模块,一旦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系统自动触发“四类案件”识别预警,并推动信息给承办法官或院庭长。

  三、建立“监管—反馈”在线互动机制,发挥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反馈”互动机制,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一线法官主动申请接受监管逐渐成为常态。一是建立线上互动机制,监督更便捷。案件纳入监管后,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在线监管模块提出监督建议,承办法官应及时在线上反馈案件进展,省去线下纸质材料汇报的繁琐。二是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监督更高效。由院长监管的案件,院长直接在监管模块中提出监管建议,承办法官实时可见,并可以直接反馈案件进展,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三是改革监管方式,监督更有力。院庭长可以通过督促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汇报案件进展等方式监管“四类案件”,防范、杜绝部分法官拖延办案等问题;通过提供办理思路、推送类案裁判、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解决因部分入额法官办案经验不足、沟通不流畅等问题引发的案件质量问题,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确保“四类案件”监管落地落实

  依托信息化手段,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一是通过权限控制,实现清单化行权。系统通过权限控制,以清单的形式对行权主体按不同监管层级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制定负面清单,严格权力边界,禁止随意操作。二是通过节点控制,实现有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启动后,系统自动根据案件进程向院、庭长推送案件节点信息。院庭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监管建议的,系统自动冻结监管权限,并发出消息提示。承办法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系统自动冻结审判流程操作权限。三是通过实时生成监管日志,实现全程留痕。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均自动、实时在监管模块生成监管日志,随案永久保存,可追溯、可倒查。四是通过考核、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法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案例第134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 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作为福建省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重点,探索建立“三定清单、三阶识别、三管齐下、三重保障”的监管工作模式,着力破解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难题,助力审判质效提升。2019年,该院受理案件4.8万余件,结案4万多件,增幅分别达25%、30%,一审服判息诉率88.57%,同比继续优化;一审判决案件发改错误率0.33%,同比下降0.42%,为全市法院最低。

  一、三定清单,树立“以审判权为基”的监管导向

  该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出台《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厘定监管边界,突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是定权。确定院庭长3项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审判事务决策权、程序性审判监督权和综合性审判管理权,并明确院长可以授权审管办对“四类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等具体监管工作。二是定责。明确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监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监督责任与裁判错误应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三是定范围。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4类28项,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如该院审理的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境网络开设赌场系列案,5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提高了对潜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防控力度。

  二、三阶识别,构建“以亲历性为主”的启动程序

  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转换“立案庭初步排查—业务庭重点排查—纪检监察效能等归口管理部门综合排查”传统思路,建立“以法官发现报告为主、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定、院庭长审查决定为补充”的三阶识别模式。一是法官主动报告。明确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应主动向并填写《“四类案件”报告自查表》,提请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疑的,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是专业法官会议认定。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的“问诊筛查”平台,由各庭室业务骨干、8名领军型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及关键程序性事项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规定实施以来,承办法官主动发现报告“四类案件”87件,占纳入监管案件的90%。剩余的10%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认定,有效防止院庭长不当扩大“四类案件”监管范围。三是院庭长审查决定。庭长发挥就近与现场管理优势,承担“四类案件”的主要审查决定职责,对于需跨部门协调、资源调动难度大、特别重大敏感、涉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则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三管齐下,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

  细化监管内容及方式,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一是管审判流程。督办方式规范化,明确院庭长根据监管需要向审判组织发出督办通知,启动报告程序,由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计划和评议结果等,发现异常时可通过调整承办人、监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经由承办法官提请上会讨论后,对“四类案件”进行研判,讨论结果仅作为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该院还细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管理规程,确保四类案件的评议程序有章可循。三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四、三重保障,强化“以质效为本”的监管实效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与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一是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四类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展开,促进裁判统一。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

  

  改革案例第13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审判E管理平台 构建监督管理新机制

  

  为健全完善“全程监管、全程留痕”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2019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审判E管理平台,实现对“发改再”案件、长期未结案件和“四类案件”的精细化、可视化监管。

  一、强化上下互动,创新质量监管模式

  自主研发“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将改判发回案件自动纳入平台进行监管,强化上下互动,实现两审法官双向意见反馈;针对原审法官明确提出异议的改发案件,随机抽取办案业务专家开展线上评析,健全案件质量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平台启用至今,已累计对821件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开展监管和评析,268名专家法官参与在线评析,向原审、二审/再审、评析法官自动推送监管消息2600余条,在线评析原审法官提出异议案件126件。

  一是注重上下交流。案件评查过程中,引入原审法官异议和二审(再审)法官意见反馈机制,鼓励上下级法院针对改发案件加强沟通交流。改判发回案件结案后系统自动向原审法官推送消息,原审法官提出异议的由二审(再审)法官在线反馈意见,搭建线上沟通交流渠道和多方研讨互动平台。

  二是开展交互式评析。针对下级法院对改发结论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挑选全省法院业务专家组成评析专家库,在平台上对该类案件进行交互式评析。按审判业务类别跨域抽取专家成立线上评析小组,保证了评析工作的顺利运行和评析结果的公信力。筛选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交由省法院评查委员会进行重点评查。

  三是案件评析在线化。深度应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成果,随机将评析案件分配给评析小组并回避原承办地区法官,每一个评析案件生成一个评析案号并与三位评析法官关联,实现了评析法官在线调阅卷宗、发表评析意见。设置工作讨论组支持评析法官之间线上群聊、异步参加评析,解决了传统案件评查模式下纸质卷宗调阅不便、评查专家需同一时空集中的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办,压实长期未结责任

  全面运用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平台,自动监管全省法院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科学设定监管流程,强化跟踪督办,形成三级法院审管部门抓调度、承办法官抓落实的督办体系。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线督办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4732件,在全国法院2019年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通报中,江西省长期未结案件数量仅6件,在全国法院处于低位。一是案件数据自动关联。与审判执行办案平台自动关联,定时抽取案件信息形成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数据库,运用可视化技术展示辖区和本院长期未结案件动态,实现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二是督办消息实时触发。借助平台固化监管规则,案件符合相应情形时自动触发监管流程,实现了督办操作实时触发、承办法官在线提交结案计划、院庭长及审判管理部门动态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和案件监管工作的效率。三是案件成因科学研判。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及清理态势进行多维度呈现,依托平台定期分析研究长期未结案件成因,服务审判管理决策,防范化解司法风险,探索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方法。

  三、强化智能识别,落实全程留痕监管

  全面启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强化在线监管,落实院长庭长监管新要求,对全省法院1357件“四类案件”进行在线标记和全程监管。一是智能化甄别。运用智能化语义分析技术,在立案阶段读取案件信息并做出甄别,对经系统判定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案件向立案法官推送风险提示和标注建议,实现对“四类案件”的智能识别,支持信访、监察、宣传等部门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协助审判组织更方便的识别、查找和确认四类案件,畅通案件入口关。二是全流程监管。在案件办理阶段,承办法官可随时对案件进行标记,院庭长也可视情形依法启动案件监管程序,将四类案件监管流程设定为案件报结的前置程序,把住结案出口关,形成了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四类案件监管闭环,督促院庭长、审判组织规范有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全过程留痕。完善监管方式,实时记录“四类案件”的发现、启动程序、监管流程、监管措施,将院庭长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方式加强监督情况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增强司法办案和案件监管透明度,实现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追溯,确保院庭长依法有序合理监督。

  四、强化平台应用,转化线上监管成果

  强化管理配套,充分发挥审判E管理系列平台的监管成效,实现审判管理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监管举措落地见效。一是宏观与微观结合。一方面对监管平台的案件数据进行定期分析,从辖区法院、业务条线、时间周期等多维度动态展示案件办理和监管宏观态势,增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另一方面对平台上捕捉到的异常个案开展“解剖麻雀”,及时核查事实,分析问题成因,以问题导向推动精准监管,实现宏观把握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二是线上与线下一体。转化线上监管平台成果,线上与线下合力推进案件监管。该院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围绕发改再案件质量监管,对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重点评查。标注对法律适用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省高院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讨论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出台意见指导类案办理,进一步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三是建设与应用并重。根据一线法官意见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审判E管理平台,确保平台管用、好用;加大对平台的应用推广力度,常态化组织系统应用操作培训,对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确保广大法官会用愿用,最大化发挥出平台的应用成效。

  

  改革案例第136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创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模式 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近年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聚焦“管理集约化”“审执高效化”“司法规范化”,积极探索实行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该院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确定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点”,全年结案15663件,同比上升21.3%,结案率达92.8%。

  一、理顺“三个关系”,实现管理集约化

  一是理顺外包服务关系,统筹事务运转。该院42名原聘用人员与法院脱钩,由专业法务服务公司负责进行培训、考核及事务分配与评估;外包方内设3个辅助组共14个岗位进行集中统一办公,审前组负责导诉与咨询事务,指导当事人立案、录入案件信息,接听、答复12368热线咨询;审判组与执行组分别负责审执案件的排期、送达、卷宗流转与扫描归档等。

  二是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增进团队协作。外包模式下,解决了原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稳、管理分散、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难题,内部协作更加紧密有序;法官与法官助理通过双向选择,形成职责分工明确的“一审一助”团队,法官专注于案件“审、判、写”,法官助理负责判决外其他文书的制作与事务管理,团队战斗力显著增强。今年以来,该院结案1384件,结案率为39.7%,同比增长11个百分点。

  三是理顺内外衔接关系,顺畅案件流转。审前组与立案庭合署办公,外包导诉分流后经法官审核立案,由外包岗录入信息、形成卷宗,转交审判(执行)组。审判(执行)组对接审执团队,由后者甄别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外包人均据此分别进行排期、制作应诉文书与送达工作,法官根据排期与送达情况予以调解、审理、裁决;执行员制定执行方案,外包岗根据方案开展通用文书草拟、拍卖辅助、节点提示等工作,案款由执行员负责发放确认。案件报结后,外包方收回卷宗,统一整理并扫描归档。

  二、着眼“三个创新”,提升审执高效化

  一是规范与灵活并重,确保排期有序性。明确排期规则,速裁案件实行优先排期,确保立案后7日内开庭审理;直接送达成功、调解可能性大的派出法庭案件,可重叠排期,由法官灵活调整。借助审判法庭资源管理系统,外包岗于线上统一确定开庭时间、地点,解决了法官自主排期的任意性与冲突性;排期信息发送至法官手机客户端,可随时查看日程、提醒工作安排。外包排期可于立案后2至3小时内完成,审判庭日利用率超过90%。

  二是分层与智能并行,提高送达成功率。外包岗先行查询被告是否有其他涉诉案件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并附卷,后进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分层送达工作。与市区律所协商,明确其代理的案件均通过律所电邮或微信账号进行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方面,研发智慧送达系统,对所有送达方式进行节点管控、全程记录,并与EMS对接,对无人收取的邮件经“张贴通知+定位拍照”上传系统,确保送达效力。目前,送达成功率由原来42%提升至88.2%。

  三是新收与旧存同步,提升归档加速度。案卷相关事宜完全由外包方集中托管、按序推进,在确保新审结案件30日内完成归档的基础上,逐步消化外包前未归档案卷存量。同时,引入卷宗流转系统,实现全程留痕、随时倒查,确保卷宗衔接顺畅安全。立案时,系统生成唯一可识别二维码,粘贴于卷宗首页,卷宗在各环节流转时,经办人员须扫描二维码进行签收确认;结案后,由外包卷宗岗统一接收、清点卷宗材料,完成装订与归档。

  三、落实“三个机制”,推进司法规范化

  一是以标准化促外包业务提升。严格审查外包服务公司的专业资质,签订合同明确各类外包事务达标准则,确保服务质量;约定外包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明晰违约责任,严防泄密风险。对辅助事务节点进行拆分、实行流水线作业,工作内容碎片化使不同岗位相互独立,外包人员无法知悉案件全貌,降低其知悉审判秘密的可能;通过信息系统记录案件流转、外包办公地点安装24小时无死角监控设备等举措,确保责任可及时、准确倒追。

  二是以跟案制促质量监管到位。设置跟案岗(审判组12人,执行组10人),每人与3至5名法官、执行员对接,就案件排期、财产查控、案款发放等节点进行跟进提醒。根据时限要求,审判跟案岗对开庭后未能按时报结的案件,提示审判团队进行二次排期;执行跟案岗对足额扣划案件未能按时限结案、拍卖时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等情况,及时发出提醒。审管办与执行指挥中心分别与其对接,统一通报督办,院长及分管院长及时调度敦促,形成“监管闭环”。

  三是以第三方参与压缩司法寻租空间。司法辅助事务由第三方全程、全面参与,可进一步减少诉讼咨询、庭审排期、文书送达等环节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接触,产生“间接隔离”的作用,在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今年以来,该院无一人出现违法违纪情况,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9.8%,居山东省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37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化规范管理 提升保障水平

  探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新模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打造专业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为目标,坚持“因岗录人、创新管理、加强培养、全面保障”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创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优化提升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初步构建起“一个体系、三个机制、两个标准”的人员管理机制。自2016年起,该院共分批招聘90名优秀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到审执一线和综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结构大幅优化,队伍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建立“一个体系”,拓宽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发展空间

  该院探索建立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管理体系,研究制定《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岗位定级暂行办法》,将书记员岗位级别设置为三级九等,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在同一岗位等级内,由低到高分设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初级书记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期晋升,中高级书记员比例实行定额制管理。其中,中级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60%,高级书记员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20%,辅警等级晋升机制参照书记员执行,保障年轻干警充分的晋升发展空间。

  二、健全“三个机制”,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规范管理

  一是优化人员岗位配置机制。坚持因岗录人、广纳良才。该院根据岗位空缺科学制定招录计划,规定书记员和辅警(退伍军人除外)必须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对法律类、计算机类、文秘类等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专业人员笔试时适当加分。坚持动态定岗、双向选择。实行人员岗位动态交流机制,首次定岗坚持人岗匹配、专业对口原则,综合考虑专业、工作履历进行适岗分配。经过一至两年岗位锻炼,后续岗位交流坚持司法辅助人员与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双向选择”原则,既充分尊重司法辅助人员个人选择权,又将主审法官或审判团队转变为被选择方,倒逼员额法官和审判团队改进作风、提升质效。坚持定期交流、锤炼队伍。对同一职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聘用制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丰富年轻干警多岗位工作经历,提升队伍业务素养。

  二是建立“分层管理、立体监督”的人事管理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协同管理。该院政治部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档案,承担编制岗位管理、干警岗位调整、工作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职能;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聘用制干警日常办案工作保障以及相关费用拨付;机关党委负责干警所在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日常管理;监察室负责对司法廉洁等方面管理与查处。强化用人部门具体落实。按照“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聘用制人员分配至各业务部门,组织关系随即转入,实现政务管理和党务管理“双同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根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中确定的书记员工作权责,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管理考评,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融合。坚持积极引导自我管理。尊重年轻干警的自主性,引导书记员根据业务类型组成业务技能自学小组,交流分享工作经验;督促实现个人提升,聘用制辅助人员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率达22%,客观题考试通过率达50%,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达到22%。

  

  三是形成积极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考核管理。采取政治部、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等职能部门与用人部门、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共同考核的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全面性。考核工作具体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大类,实现多角度、全方位、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将聘用制辅助人员职级晋升、待遇提升与工作业绩挂钩,建立“重平时、重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试用期满依据拟聘干警试用期考核等次确定是否聘用;按照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相关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次;将年度考核结果与等级晋升挂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方予以晋升等级,年度考核优秀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在确定中级、高级等次时给予优先晋升机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关联,有效实现考核的激励导向。

  三、坚持“两个标准”,完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保障机制

  坚持关注成长、关注培养、关注业绩,同等考核、同等生活、同等待遇原则,在职业培训教育方面,实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与在编干警同等标准;在薪酬待遇方面,坚持按高标准核定。一是强化岗位培训。制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方案》,打造专门培训平台,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整体安排中,实现与在编干警“同学同训、一体培养”。二是落实福利待遇。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高标准核定薪金待遇,书记员工资参照三门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就高核定,辅警工资参照书记员工资发放标准执行。核定后,书记员和辅警工资待遇比同级行政单位同类人员高40%;将聘用制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薪酬结构,在现有财政预算内逐步推进“文明奖+加班补贴”的奖金津贴制度改革,实现聘用制辅助人员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对困难干警及时给予生活关怀,提升个人归属感,鼓励干警积极发展兴趣爱好,全面展示个人风采。三年来,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留岗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32%的司法辅助人员受到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改革案例第1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

  

  近年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等文件精神,以人案匹配度量化分析为重要依据,坚持法官员额向基层、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科学高效精细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大幅提升。

  一、坚持“以案定额”,实现人案匹配

  一是科学测算,合理分配法官员额。在员额分配上,实行省级统筹动态调整,不搞“一刀切”,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总数内,以各地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人均收结案数作为分配员额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地域等其他因素,对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进行分类测算,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如人案矛盾突出的长沙市两级法院案件数约占全省法院四分之一,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仅占全省法院十分之一。经省级调整后,长沙市员额法官配比超过编制总数的50%,如长沙县法院员额配比达60%,案件量相对较少的湘西等边远地区,法官员额配比仅为30%左右。

  二是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法官员额。完善法官动态管理制度,高院每年对全省法院的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法官人均办案量等进行测算评估,以市(州)为单位,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各地区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收结案数进行捆绑测算后,对人均办案数与员额配比失衡地区法院进行微调。在今年开展的第三次员额法官遴选指标分配时,在全省法院内调整员额18名,实现了以市(州)为单位自主调配和全省员额在各地区之间调整的双轮驱动。

  三是分类细化,健全员额退出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规定,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分类细化员额退出具体情形。对办案业绩考核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违纪违法、辞职退休等员额法官及时办理退额手续,员额制改革以来共有700余名员额法官退出,做到当退必退、应退尽退,切实发挥员额退出机制的约束威慑作用。

  二、建立员额递补,实现及时补员

  一是建立员额法官候补制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湖南法院实际,建立了员额法官候补制度。在员额法官遴选时,综合考虑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近期拟退休法官人数等因素,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候补人选。坚持省级统筹、退额候补、择优候补原则,科学测算分配候补员额。以各地法院近一年员额法官到龄退休数为候补分配重要依据,结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合理确定各法院候补员额指标。综合遴选入围人选笔试成绩、工作业绩、学历、年龄等,进行择优候补,对笔试成绩较好且法院遴选入围差额人数较多的法院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各法院人均收案数、到龄退休人数、遴选入围人数等因素进行科学统筹,合理确定候补指标。为确保候补人选业务素质,对笔试成绩分别排名在省级、中级、基层法院后15%的遴选对象不予候补。

  二是规范员额候补程序。各地法院党组综合考虑候补人选的考试考核成绩、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政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研究候补人选和递补顺序,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在下一次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出现员额空缺时,由所在法院按照递补顺序对候补人选进行考核,征求廉政意见。经所在法院党组同意后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审批,并报省遴选委员会备案后,递补为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之前没有员额空缺的,候补人选资格取消。

  三是加大法官助理的招录培养力度。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的支持,适当放宽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简化录用审批流程,提高法官助理的录用比例。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招录法官助理1366名,大部分充实到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积极储备员额法官后备人才。

  三、精准调配法官,实现资源整合

  为缓解长沙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盘活系统员额资源,在全国首创抽调法官协助办案机制,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是明确标准,精准调配法官。以全省各级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和基本抽调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办案的人力成本、保障水平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差异,做到有的放矢。明确抽调法官为45周岁以下、具有较为丰富民商事办案经验、能熟练运用数字法院系统办案的员额法官。

  二是及时任免,确保依法履职。坚持把抽调法官与法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39名抽调法官在第一时间被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长沙两级法院审判员。

  三是规范管理,锻造优良作风。长沙中院研究制订了《抽调法官日常管理办法(暂行)》和《抽调法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暂行)》,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审判绩效管理,加大科学调度力度,做到均衡结案。从全省法院抽调员额法官集中帮助长沙两级法院办案,既锻炼了边远地区法官,又缓解了长沙地区办案压力,实现了多重效果,创造了多赢局面。目前,39名抽调法官中已有3名法官通过选调方式到长沙地区法院工作。

  

  改革案例第139号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 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建设域内外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从源头上减控案件数量,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截至2020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748件,平均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同比提升近50%。

  一、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联动域内外专业解纷机构

  一是成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专门机构。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能力的合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受理案件11878件,成功调解4217件。

  二是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标准、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粤港澳各地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调解工作流程及诉前调解的配套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征,实行“类案类调”机制,制定6类商事纠纷的纠纷调解指引和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调解要素表,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是完善“诉非衔接”机制。探索包括对适宜调解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在内的促进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理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前端治理。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与诉讼的顺畅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方案,依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四是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聘请21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探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就专业调解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激励调解组织调配优质资源、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化解纠纷,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可持续化。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委派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90件,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88万余元,个案调解费用最高金额达14万余元。

  二、建立对接域外法的解纷规则体系,服务保障开放性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规则惯例。针对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要求,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审结涉外商事案件,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是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完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在涉港案件中成功实践委托住所地在香港的原告将程序性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律师费转付机制,成功审结首例由非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律师费的案件,推动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是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了30多项涉港因素,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规范查明的内容、主体、途径、程序,确保域外法律“查得明”“用得准”。承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智力支持。截至2020年5月,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1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8件,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

  三、建立域内外解纷资源协同共享机制,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助互信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由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和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合议庭和“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精品化。

  二是实现调解队伍的国际化。聘任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77名,并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法院共享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名册。截至2020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617件,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共35件。

  四、依托科技支撑创新调解模式,促进跨境纠纷化解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积极借鉴国际ODR探索经验,重点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截至2020年5月,安排线上调解案件共2070件。在一件被告为香港地区居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涉港纠纷,提升调解的便捷度。二是探索“跨境调解”新模式。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在涉港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尝试由香港地区调解员在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是积极拓展远程司法协作。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改革案例第14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探索法律人才培养院校共建共享新模式

  打造配备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

  

  近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度聚焦员额制改革之后审辅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建立院校共建的司法实践基地,协同培塑卓越法律人才,打造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目前全市14家法院和11所在川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步面向全国高校招录实习法官助理,已与全国29所高校联合培养8期共629名实习法官助理,人均辅助办理案件46.2件,64名实习法官助理按程序成为政法干警,有效助力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法律人才培养,实现多方共赢。

  一、聚智引才巧拓增量,提升司法运行效能

  聚焦审辅力量供需矛盾,构建“学校推荐、法院培训、团队帮带、法官指导、多方考评、院校共管”模式,将高校优质法科生有效纳入审辅队伍。

  

  一是严把选任关,坚持高标准引才。以全日制法律专业在校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本科生为选派对象,明确5项核心选拔条件,严格实习报名、面试初选程序,研究确定人选,确保高质量择优选拔。目前,该院共确定研究生519名、本科生110名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占比分别为82.5%、17.5%。

  二是严把实习关,坚持高标准培养。选任的实习法官助理均需经过审辅业务、法律文书写作、办案系统操作、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等岗前专项培训,同时设置1个月实习适应期,考核合格后再编入一线审判团队。目前59.3%的实习法官助理参与过案件审理,70.8%参与过调解调查活动,84.4%参与过法律文书起草,实习法官助理对缓解人案矛盾发挥了明显作用。

  三是严把管理关,坚持高标准保障。制定《实习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法官助理协议》《保密承诺书》,实习期至少为6个月,优秀的可申请延长至1年。实行院校共管模式,法院和院校分别负责业务指导和科研教学。强化待遇保障,法院为实习法官助理购买人身保险,每月给予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1500元工作补贴,按照正式编制干警标准保障办公、就餐。目前已有507名实习法官助理顺利完成实习,实习合格率为95.8%,提醒教育7人次,清退3人,20.8%的实习期超过6个月。

  二、院校融合共建共享,提升法学教育质量

  聚焦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问题,院校共建长效化合作、系统化指导、精准化考评机制,探索研、学、用“一站式”培养模式。

  一是推动课堂式教学向基地式教学转变。与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签订共建协议,高校开设有独立学分的“实习法官助理”课程。院校联建法律实习基地、实习法官助理培训基地“两个基地”,推动院校破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壁垒。目前法院和高校互派资深法官和精英老师16名进行高校授课和实地教学,依托基地常态性开展实习法官助理培训。

  二是推动老师单线指导向院校双向指导转变。施行“双导师指导制”,制定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培训大纲,分别由老师、法官担任校内和校外导师。明确审判一线为教学指导主阵地,探索“面对面”“手把手”实战教学模式,突出学习性、实践性、辅助性和研究性。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有74名表现优秀的直接担任院庭长审辅人员,教学模式认同比例达87.4%,在毕业论文撰写等方面实现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达73.3%。

  三是推动单一性评价向综合性评价转变。制定《实习法官助理职责清单》《实习法官助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对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理论调研、实践能力和综合表现等核心素能进行严格考核评价,并将辅助审判、业务素养、综合管理素能作为工作业绩考核重点,学校将实习考核等次作为学生求学进修、奖励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已有174名受到优秀表彰,反馈认可考核机制的达96.3%。

  三、着眼长远培养目标,夯实法律人才基础

  聚焦卓越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问题,将实习法官助理纳入成都法院“卓越法官”培养工程,探索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塑高质量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是建立“思想引航”机制,明确培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习目标,要求指导老师既注重学用结合、历炼成才,又注重引导树立法治信仰和职业理想,激发职业共同体的信念与追求。目前94.9%的实习法官助理反馈对法院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二是探索“成才孵化”机制,建立实习法官助理“人才档案库”,动态更新实习、就业等信息,重点跟踪、培养优秀人才,引导其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已引导65.9%的实习法官助理毕业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制部门工作。其中,有43名实习法官助理与成都两级法院签订聘用制法官助理合同,有21名实习法官助理通过公务员招考成为政法干警。三是运行“研用同步”机制,与西南政法大学等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编撰出版全国首部《法官助理职业技能教程》,受到高校认同、学生欢迎。借助学校学术资源和法院案例资源,深挖司法实务“富矿”,结出丰硕调研成果,实习法官助理形成调研成果304篇,57篇在省、市获奖,全国会议交流29次。

  

  改革案例第141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细化办案规则 强化配套保障

  全面激发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院庭长办案,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对审判业务工作的示范、引领与指导作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精细化办案规则、实施科学化办案保障、建立示范化办案方式,形成了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精细化办案规则,压实院庭长办案责任

  该院出台《院庭长办案实施细则》,通过细化院庭长办案范围、办案比例等,压实办案责任,实现院庭长常态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是建立办案范围正负向清单,推动院庭长优先“办难案”。规定院庭长优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明确院领导不办理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及集团诉讼案件。将院领导应当办理难案范围细化为“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7类。

  二是区别化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比例,推动院庭长“多办案”。根据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结合基层法院简案为主的客观实际,分别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办案比例。明确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最低办案数分别为上一年度全院办理繁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30%、40%。庭长、副庭长的最低办案数分别为本庭员额法官当年人均办案数的85%、100%。要求院领导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的80%,庭长、副庭长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

  三是完善“随机+指定”分案机制,推动院庭长“办好案”。对院领导办案正向清单的案件直接随机分配给院领导办理。对院庭长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符合办案正向清单范围应当由院庭长办理而未纳入办理的,可以要求部门调整承办人。其他法官认为在办案件符合正向清单情形的,可以申请院庭长直接承办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受理案件5578件,占全院案件总量的32.96%,院庭长直接承办案件5488件,占受理案件的98.39%。院领导办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14件,占上述案件总量的100%。

  二、建立科学化保障制度,激发院庭长办案动力

  通过完善人员配备、管理链条与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院庭长愿意办案、切实办案、办出精品案。

  一是完善人员配备,确保院庭长办案“有能力”。结合入额院领导分管范围、专业背景和个人特长编入固定的审判团队,同时允许院领导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办理其他审判团队的案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由院领导所编入团队的审执业务庭提供相对固定辅助人员保障。

  二是完善管理链条,确保院庭长办案“有精力”。制定院庭长、员额法官、审辅人员职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审判职责、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分类厘清各类人员权责界限,分层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减轻院庭长非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优先原则,明确院庭长因办案与行政事务、会议冲突时,优先保障办案工作。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确保院庭长办案“有动力”。将院庭长主持或参加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事务纳入个人办案绩效考核计算工作量,但明确不得折抵计入办案数量。对院庭长开展案件评查,以是否有评查结论、是否形成个案评查报告为标准,折算计入办案数。

  三、建立示范化引领机制,突出院庭长办案效果

  通过建立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庭审直播机制、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强化院庭长办案审判公开,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实行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按月对院庭长结案数、平均审理天数、服判息诉率等办案质效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初召开的案件态势分析会上予以通报,在内网系统上予以同步公示。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办案结案率51.18%,比普通法官高1.53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89.44天,比普通法官少9.92天;服判息诉率90.89%,比普通法官高7.26个百分点。有效引领普通法官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改进办案作风。

  二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全面公开原则。要求院庭长开庭审理案件,除符合规定不适宜公开的案件类型外,应当全部进行庭审直播,以最大化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对院庭长开庭审理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年轻法官、法官助理旁听观摩,发挥院庭长办案“传帮带”作用。

  三是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组织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优化整合院庭长审判力量,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引领力。鼓励院庭长通过亲自办案,发现、研究并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积极总结并推广办案经验。在院庭长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竞赛成绩指标上,将“类案指导意见、实务调研文章与典型案例数量”等纳入竞赛成绩。2019年,院庭长共5份文书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3个庭审被评为“优秀庭审”,形成典型案例8篇、实务调研文章11篇,3篇实务调研文章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

  

  改革案例第14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坚持“四结合” 破除“四难题”

  构建完善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院庭长长效办案机制,研究制定《全省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以审判规律为依据、科学指标为基础、质量效率为中心、结果激励为导向的分级考核制度,有效破除了审判业绩考评难题,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推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一、坚持科学与辨证结合,破除业绩指标难确立的问题

  着眼科学性、针对性、可量化性和采集便捷性,合理设置审判业绩考评指标,不搞“一般粗”“一刀切”、求大求全、唯指标论等。一是突出审判权重正“本”。坚持审判主业之“本”,《办法》在全面征求各中院意见基础上,设置办案质效权重占比达80%,其中办案数量占30%、质量效率占30%、案件类型占20%,树牢审判工作主业主抓的鲜明导向。二是突出示范引领立“标”。辨证看待“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要求,即院领导首先要在本院起到办案示范带头作用,以全院在岗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为基准指标,办案数量、质效、类型均关联设置相应基准分,用以评判院领导审判业绩在全院的位次情况,以及在同一标准下全省排序的横向比较。三是突出科学量化设“度”。按照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涵盖办结案量、减假执案数、结案类型、改判发回率、裁判文书质量、庭审直播率等5大类25项指标,区分院长、副院长等类别设置2个阶梯递进的量化尺度,设置加、扣分项目及标准,引入办案量不达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达标等“一项否决”指标,构建“即录即得”的计算模型,自动生成数据结果。

  二、坚持技术与制度结合,破除办案数据难精准的问题

  着力规避审判数据源头录入、生成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真、异化等问题,通过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一是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办法》整合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工作,规范考核对象、办案数量、案件类型与案号、庭审直播数等提取口径,明确诉讼期间、法定审限、裁判文书上网截止时间等排除规则,做到所有数据坚持同一标准统计,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强化数据智能提取。采取自下往上和自上往下相结合的模式,各中院依托办案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省高院依托审判管理、执行信息等系统实现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办案数据的生成、采集、比对和整理,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错漏。三是落实数据核查制度。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办案数据中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其余案件随机抽查核实,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及时准确发现数据异动指标,查找异动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破除审判工作难衡量的问题

  注重精细衡量、综合评价,采取有量纲化的总分量化评价和无量纲化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立体化衡量评判审判工作质效。一是考评对象多角度。针对办案任务量、案件质量、裁判文书等部分审判业绩指标,区分考核对象作为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办案情况,其中作为承办法官办案的按实有数衡量,作为合议庭成员办案的按实有数的20%进行折算且总数设比例限制,形成鼓励院领导独立办案、多办案的导向。二是评价内容多领域。综合考虑院领导“一岗双责”、审判行政两手抓的情况,将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司法救助委员会、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等审判工作会议量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对于参加阶段性重点审判工作任务及时纳入考评,丰富评价内容。三是参与主体多元化。破除考核限于法院内部及领导、缺乏互动造成自说自评等局限性,组织全院干警围绕政治素质、司法技能、审判作风等方面开展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走访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所在州市纪委听取廉洁自律意见,对办案过失引发上访或认为有必要的与当事人等利益相关者交流听取评价意见,全方位客观公正评判院领导审判工作数质量。

  四、坚持约束与激励结合,破除考评结果难运用的问题

  突出公正考评、综合运用、形成常态,切实发挥好考评的“指挥棒”效应,做好《办法》在评价、指导、监督、激励方面的“下篇文章”,解决考核结果运用难、落实难等问题。一是奖罚并重树牢激励导向。综合运用省高院出台的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法官动态调整、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3项文件,对109名中院院领导分别给出了4个等次成绩评定和是否列入选升后备、退出员额等倾向性意见,将考评结果作为配置审判资源、法官评先评优和等级晋升的参考依据,形成“有为者有位、实干者实惠”“能者上、庸者下”的格局。二是常态化通报形成竞争机制。探索将考评模式由“年初定计划,年终算总账”拓展到“考在平时、评在经常”,将中院院领导审判业绩指标纳入全省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定期通报范围,做到每季度排位通报或视情增加频次,营造争先创优常态氛围,调动院领导办案积极性。三是以评促改提升审判质效。通过每季一考评的“体检表”、年终算总账的“成绩单”,省高院对全省中院院领导审判工作质效有较为及时、全面的了解掌握,方便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强化对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办案督导;各中院院领导能够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审判工作和管理水平,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399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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