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48起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该类案件呈三个特点:一是城乡结合处村官职务犯罪较高。该院审理的48件62人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案发地位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达36件51人,分别占75%和82%。近几年来,由于统筹城乡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乡镇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修路、建房等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度增加,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这成为城乡结合部的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二是一人犯数罪的较多。62人中一人犯二罪以上的有26人,占村官职务犯罪总数的 41.9%。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三是作案手段逐渐隐蔽化。该院审理的村官职务犯罪中,作案手段从直接贪污、挪用村集体的钱财演变为工程里搭干股或拿回扣、报账时截留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楼盘套房指标等。
为此,建议:一是加强村官道德和法制教育。通过巡回审判、法制宣传、统一培训等方式,增强村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帮助村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二是建立村官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村官的工资收入,逐步建立健全村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制度, 对任职时间长、业绩突出的村官,可以依照一定程序选拔为乡镇机关干部或享受乡镇机关干部待遇。三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村务开支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村官离任审计制度和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纪检、审计部门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上级党委政府、党内、村民三级监督网络,加强对村官及村务活动的监督;畅通对村官的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不断规范村官职务行为。
责任编辑:曹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