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措施,2016年以来,商丘市两级法院在省法院和省法院执行局的领导下,始终把“一性两化”、“一打三反”作为执行工作重点,特别是严打拒执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老赖”起了很好的震慑作用。2016上半年,商丘两级法院共办理拒执类案件141件,其中移交公安机关130件,提起公诉16件,自诉拒执案件11件,以拒执罪判处刑罚11人。虽然该市两级法院在打击拒执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项工作整体推进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拒执犯罪“追究难”的问题已然存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拒执犯罪对“老赖”震慑作用的发挥。
笔者对商丘市两级法院近两年打击拒执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后发现,2016年上半年打击拒执工作各项数据出现回落。主要表现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同比下降。去年同期该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类案件158件,今年上半年移送公安机关130件,同比下降17.7%。提起公诉率较低。就该市法院2016年上半年打击拒执相关数据分析,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类案件130件,最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仅为16件,公诉率为12.3%,公诉比例明显偏低。判处刑罚人数同比下降,去年同期该市法院共判处打击拒执类犯罪13人,今年上半年仅判处11人,同比下降15.4%。
从以上情况来看,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整体进展不容乐观,这与目前我们面临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任务是不相称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扭转这一不利局面。
分析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观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干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观念树立还不够牢。主要表现在对拒执苗头不敏感、发现不及时;对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证据固定上缺乏经验,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和顾虑思想,怕追究错误引起执法过错。二是打击拒执犯罪思想不统一,重视程度不同,导致打击拒执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基层法院打击拒执坚决,案件办理较多,有的基层法院重视程度不够,案件办理较少。三是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主动协调工作还不到位,没能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
客观方面制约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力打击拒执的机制仍不够完善。相关部门对打击拒执犯罪的认识不够统一,虽然上级法院已经协调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各级法院在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在打击拒执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情况仍不容乐观,公安、检察机关主动配合意识不强,认为打击拒执是法院一家工作的情况还比较普通。二是相关部门对“拒执罪”主要构成要件的标准把握上不够统一。比如,法院认为有初步犯罪线索即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则认为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方可立案,甚至认为拘留、罚款是立案前置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被执行人只有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逃避打击的行为才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审判阶段有上述行为则不能作为追究拒执犯罪的依据。三是办案干警取证难。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法院干警受职权限制,取得相关证据存在较大困难。
以上困难和问题是导致拒执犯罪追究难的主要因素,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致力营造一个协力打击拒执犯罪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干警业务水平,特别是在办理打击拒执犯罪案件上的能力素质;加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指导,让基层法院在打击拒执工作中少走弯路、不走弯路。二是从高层着手,修改司法解释,加强对打击拒执协作机制的设计,让基层法院在打击拒执工作上更有底气。三是建议高法与省检、省公安厅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范拒执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省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研讨会,对具体情形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四是由市、县级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移送、批捕、起诉等环节的标准达成共识。
责任编辑:袁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