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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现象应引起重视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雷莹莹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龙安法院案件数量激增,2015年总收案数较2014年同期增长54.7%,2016年1-5月总收案数较2015年同期增长15.1%。通过对近三年来的案件调研分析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民商事矛盾纠纷,诉讼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当事人盲目诉讼致使此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一是涉及房产、车辆、存款的继承纠纷。这类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对继承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或是异议不大,可以协商一致的,但因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常常要求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导致当事人只得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

      二是部分离婚案件。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子女的抚养权或财产分割上往往没有异议,只是其主观上认为,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更彻底,法院的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效力更高、更可靠,因此选择了通过诉讼途径而非行政登记途径实现离婚目的。

      三是涉保险公司理赔的交通责任事故纠纷。这类案件中有不少是责任明确,当事人对赔偿费用也无争议,自行调解也是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但是因为一些保险公司工作流程不合理,当事人不愿和保险公司打“嘴官司”,就选择诉至法院,让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办理理赔手续。

      四是部分物业纠纷。这类案件中的物业公司往往不注重与业主沟通,在起诉前也没有对业主先行催缴,依赖诉讼手段索取物业费,让法院代行“催缴人”的责任。

      上述“不必要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加剧人案矛盾,而且也加重了当事人诉累。其主要原因:

      一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配套手段不到位。有关的行政机关、银行、保险公司等为了规避风险、降低投诉、减少责任,制定了一些所谓的“内部规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有的甚至还明确要求当时人提供法院判决的“生效证明”。

      二是当事人对法院职能认识上有偏差,过分依赖。在多元纠纷解决途径不畅时,当事人往往把全部希望都放在了法院,认为法院“无所不能”,是最有能力,也是最有义务帮助其实现诉讼目的的部门。

      三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合理,成本廉价。现行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在有效规范法院收费的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案件的费用过低;一些判后由原被告分担支付的,一方甚至才几块钱。在此情形下,无论纠纷大小,当事人都首选到法院来解决纠纷,使一些民调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无从发挥。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作用。建议保险公司、公正机构、民政部门、行政机关等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能,规范相关业务或职务行为,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捷服务,满足其多样性需求,从源头防止“不必要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方式进入社区、企业、农村宣讲法律,提升群众自我管理能力,引导其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袁凌音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6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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