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些受害者落下终生残疾,丧失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能力,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伤痛和负担,而受害者及其家庭往往又不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导致生活困难。这是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难办理的一类案件。此类纠纷的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将矛盾激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对农村造成的影响。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一是“三无型”施工队占多数,被告个人多、人数多。农村施工队多为“三无型”建筑队,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设备,且缺乏技术,安全性无保障,仅凭经验进行建造。受害人在起诉时,往往把建房人、承包人、转包或分包人均列为被告,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
二是损害后果严重,处理难度大。受害人有的致伤、致残、致死,事故后果严重,案件标的动辄一两万,有的达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而伤者多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人,受伤长时间不能工作、伤害赔偿不到位,将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发生纠纷时,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且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即使作出判决,房主和施工方也可能无力履行赔偿责任,导致难以执行,案件存在审判难、执行难、息访难“三难”等情况。
三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农村建房施工较少约定事故责任分担、赔偿方式等。加之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雇用、承揽、合伙、义务帮工等多种复杂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模糊,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
二、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村建房受成本制约,一般找个体瓦工匠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技术、设备不到位,而施工队一般都是由工匠或者农民临时组成,没有专业技术,安全意识不强防护措施不够。有的施工人员甚至存在酒后作业的现象,违规操作使得出现意外事故的频率增高。
二是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农村施工队既无工商登记,也无建筑施工资质,缺乏相应严格有效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局限于建造房屋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建筑队资质、设施齐备等缺乏监管管理,施工安全系数不达标。这也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是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农村建房遵守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房屋如何建、谁来建、谁来管、怎么管等问题上出现盲区,职能部门对农村瓦匠或施工队的监管无法可依,更谈不上严格执法。
综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雷莹莹、刘杰建议:
一要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建筑工人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此类人身伤亡情况。
二要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农村建筑队的资质审查和评定等工作,对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标准、安全防范措施要有必要的监管机制和措施。
三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和农村建筑市场。建议最高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区分、赔偿责任的划分等,为基层法院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四要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全面分析影响责任人责任的各种因素,兼顾公平与正义,平衡各方利益,更加注重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积极协调民政、残联、辖区政府等部门给与困难救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袁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