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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当前,对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一般采用居家隔离或者定点隔离方式进行医学观察。隔离并非小事,因此对于拒绝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相关人员有义务接受相应的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的人员,严重者也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若对于不配合隔离的病人,造成了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管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51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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