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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48983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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