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听说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劳动者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抗辩称该纠纷应系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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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告某医院聘用原告王某从事医生助理工作,原告履行工作职责后,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未结清,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人工资表,同时出具加盖被告公章的工资明细表记载欠付工资金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原告提供工人工资表、加盖被告公章的工资明细表,其实质为被告欠付原告等员工工资的书面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资金额,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须以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亦认可欠付原告等人的工资金额,故对于原告等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就业为民生之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在权益保障、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存在例外,即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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