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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业保险年金更好助力养老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等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和财务规划选择。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险形式,可以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商业保险年金在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方面优势明显,可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以往的养老金产品大多积累期较长,很多人出于对资金流动性的担忧,购买意愿较低。而5年及以上的保险期限,客观上增强了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满足民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其次,商业保险年金有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丰富并强化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助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比如2021年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因具有缴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受到不少民众关注,有望成为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最后,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助于整体推进商业保险在养老业务供给端的创新,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近年来,外部利率的持续下降导致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下调,而商业保险年金突出养老保障功能,符合大众对产品稳健性的关切。相比于传统类产品,新产品通过“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满足了人民群众既要人身保障又要长期收益的愿望。

  正因为商业保险年金具有这些优势和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产品。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我国商业保险年金已积累养老金规模超过6万亿元,覆盖近1亿人。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年金在经营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中小公司的产品设计普遍较为激进,一定程度上导致消费者片面关注产品收益;由于监管政策较传统寿险无差异化支持等原因,部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投入更多资源拓展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而缺少养老支持功能。此外,一些保险公司数据处理不规范、告知义务不履行、保险年金业务不规范、未依法报告备案等情形也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商业保险年金的健康发展。

  推动商业保险年金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监管。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费率、条款和销售等事项提出了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通知》从保险资金、统计制度、监管规则等多方面提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保险年金规范科学发展。

  具体来说,在保险资金方面,《通知》要求险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同时更强调资产负债联动管理,这有助于提升商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民众提供更加持续安全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在统计制度方面,要求重点关注商保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数据监管,便利广大公众通过信息平台进一步了解公开数据,提升商保年金业务经营透明度,推进产品定价更加科学公平。在监管规则方面,明确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积极研究和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确保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年金是提高消费者老年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作为首份贯彻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的文件,《通知》表明了商业保险年金在国家层面得到认可和推行,体现了国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决心和智慧。期待有关方面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相关要求,推动商业保险年金规范发展,最大程度实现商业保险年金的社会价值,助力“老有所养”。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11/t20241115_945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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