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效能,推动本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大英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治理,加强和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实际行动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4年,该院已对23名自然人、4家公司法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3名自然人、2家公司法人准予缩短惩戒期限,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55名自然人、1家公司法人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案例指引
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制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大英县人民法院一审,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材料制造公司支付工程款5001226.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前期网络财产查控结果显示某材料制造公司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执行款项;该公司有生产厂房、生产经营用车,且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备延期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某材料制造公司拒绝履行的理由之一是要求对方配合提交项目工程验收备案资料,但双方因诉讼纠纷产生矛盾,备案事项并未顺利进行。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协商,双方就工程备案协助、质保金退还等事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工程款履行方式、时限等问题僵持不下,首次协商未能成功和解。
后续,执行法官开展“背对背”沟通疏导,通过释法和劝导,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材料制造公司支付了首笔协议款,某建筑公司配合完成了项目备案,但对于尾款部分某材料制造公司却迟迟不按约支付。
鉴于某材料制造公司存在失信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考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应尽量采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综合考量后,执行法官向某材料制造公司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明确告知,若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大英法院官网、公众号、遂宁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报刊进行公开发布,届时将严重影响其经营发展空间。
收到预纳入失信通知后,某材料制造公司担心对今后经营发展造成不利,遂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剩余部分案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失信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