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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抚养费却不管孩子?换人!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一系列关于子女抚养的矛盾也非罕见。王某与路某在离婚后,获取抚养权的路某未履行抚养女儿义务,又给抚养费又要照顾孩子的王某一纸诉状将路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返还抚养费。

  

  办案人:卜薇薇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多年前,路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几个月后,路某与王某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20年,王某将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同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路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2021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当时,两人的儿子已经成年,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只需要商定刚刚8岁的女儿跟谁生活。当时,两人协商后决定婚生女路某某随原告路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路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王某一次性赔偿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履行了判决书中载明的义务,每月向路某给付婚生女抚养费用(已支付15000元),但这期间路某却未履行抚养义务。据此,王某一纸诉状将路某诉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我已经按照判决书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孩子却还是由我来照顾,这显然不公平。”庭审中,王某十分激动地指责路某。

  我在安抚双方情绪后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爸爸妈妈都是亲人,但是我和妈妈生活更快乐。”孩子的意愿最值得尊重,我通过与路某某沟通后了解到,路某某还是愿意随母亲王某一同生活,且王某亦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的原则考虑,我对王某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考虑婚生女路某某的现实需要及被告路某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被告路某每月支付路某某生活费1000元。关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抚养费15000元的诉请,王某所举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路某某已经随王某生活,因此对王某的该项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路某某由王某抚养,路某每月给付婚生女路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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