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此案是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与众不同的是,案件原告是来自大凉山的彝族小伙子,当办案人在庭前发现原告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以及可能在诉讼中有语言沟通不畅的问题时,依法提出建议,使得原告请来懂普通话的彝族伙伴做翻译,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办案人又考虑到原告是外来务工人员,就竭力通过调解将纠纷化解,并力促被告当庭将赔偿款一次性给付原告,让原告安心回到了家乡。
办案人:李中翔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调解公正,法官之德,您就是人民心中的美与和善。”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收到了一面来自大凉山的特殊锦旗,在金灿灿的汉字感谢语旁还印有彝文,代表着少数民族同胞对法官司法为民的真诚感谢和敬意。这位送锦旗的人,是我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其采掘施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兰某,后兰某与来丹东务工的彝族小伙此色签订了劳务合同,聘用此色在某金矿工作。在此期间,此色因工受伤住院。出院后,此色曾多次与建设工程公司及兰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色无奈诉至振安区法院,请求认定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兰某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在开庭前,我考虑到此色是少数民族,表述汉语时可能不够准确、流利,遂及时与此色进行了提醒沟通,此色听了我的建议,请了一名彝族同胞作为代理人,以便在其表述不畅时为其翻译。我与此色的交流中又发现了案件的关键信息,此色的诉讼请求与实际诉求存在较大出入,其最终诉求仅是工伤能得到赔偿。就在此色也发现问题并打算向法院提起撤诉的时候,我想到这个彝族小伙已因该案滞留丹东多日无法返乡,花销很大,如果再次提起诉讼,又会耗费一定时间,无疑对他是雪上加霜。于是,我与此色协商后,决定针对工伤赔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此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在调解过程中,我一方面以法理入手,向建设工程公司方详细讲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拒绝工伤赔偿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从情理出发,劝解公司方体谅原告因工受伤,为案件长期滞留外地而无法返乡、语言不通仍坚持维权的不易。经过努力,建设工程公司同意由其承担此色的工伤损失,最终建设工程公司一次性当庭给付此色26万元赔偿,此色配合公司方办理其投保的相关保险,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圆满化解后,此色多次打来电话表示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和感谢,他回到家乡后向法院邮寄了锦旗。我想,能够获得群众的认可,这便是一名法官最高的荣誉。今后,我也会继续坚守初心,以实际行动捍卫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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