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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逆向乘坐自动扶梯受伤 法院:商场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幼童在商场逆向乘坐自动扶梯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1岁的星星(化名)由其外婆带着前往某商场玩耍。在商场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星星外婆未注意自动扶梯行驶方向,牵着他误入逆向运行一侧的扶梯,致使其摔倒,星星右手无名指、小指被卷入自动扶梯。商场内一店铺工作人员见状紧急制停了涉事扶梯,商场工作人员也随即抵达现场进行救援,并随星星家属一同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星星家属因和涉案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商场在涉案扶梯入口处、醒目处及紧急停止按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识,用以提醒带小朋友的家长如何正确乘坐扶梯,以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制停电梯。同时,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扶梯维保单位抵达现场处置,并及时将星星送医救治,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此外,经检测,案涉扶梯并无质量问题。因此,该商场作为案涉经营场所经营者,已就案涉扶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星星年仅1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家属带其至公共场所时,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而该案是因成年家属未尽到看护责任,在商场未注意观察自动扶梯提示灯、警示标识及运行方向,不慎逆向乘坐扶梯致使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双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星星家属的诉请。一审宣判后,星星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有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星星因其成年家属缘故误入逆向行驶的自动扶梯,涉案商场无论是事发前的张贴醒目标识,还是事发后的紧急制停、及时送医等行为均反映出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13/2923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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