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印发《龙岩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全市人民监督员高质量履职提供政策支撑,着力提升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公信力。
《暂行办法》全文共分为“总则、选任、履职、管理、培训、考核、保障、附则”等8个方面,共提出44条措施,构建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原则、履职要求、培训内容、考核程序等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进一步优化对人民监督员的服务保障,明确了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在全省率先出台为人民监督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制度性举措。同时,着力强化监督惩戒,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采取“劝诫”的5类情节轻微情形,对全市人民监督员的日常履职、行为规范起到约束作用。
《暂行办法》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明确人民监督员参与依法监督的公开听证、巡回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9类工作内容,细化并公开市司法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在随机抽选人员、发表监督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职情况相互通报等工作流程方面的规范要求,切实提升机关效能与衔接效率,为全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规范遵循。此外,在《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全市人民监督员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建立履职台账、参加学习培训等,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获评“优秀”“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
据统计,2021年至今,龙岩市司法局共选任人民监督员52名,其中人大代表7名、政协委员9名、台胞2名,参与检察院案件监督评议、公开听证等1100余场,提出监督意见建议800余条,为全市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龙岩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