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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通报解读丨如何认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中国建设银行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副总经理童文涛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修璇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杨春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在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这里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并不需要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际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那么,如何认定收受财物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一是从收受主体上看,必须是有具体可执行公务的党员。此处不要求党员干部具有一定的领导职务;二是从客体上看,必须是针对公务。要求与党员所执行的公务具有关联性,此种关联性可以是直接制约和影响,也可以是间接制约和影响;三是从影响的程度上看,要根据案件情况由党组织评判,如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需要用党纪予以约束。”贵州省贵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魏文波分析。

  以贵阳市纪委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付某某在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长期收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维系关系所送的礼品礼金,双方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由于杨某某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在付某某任职乡的辖区范围内,付某某作为该乡主要领导,负责该乡的全面工作,付某某与杨某某具有管理服务关系,付某某收受杨某某的礼品礼金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故认定付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收受以下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党员干部收受了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要根据与执行公务的关联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生活水平以及一般的、正常的交往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少数党员干部自身放松思想警惕、公私界限不清、纪法意识不强,有的认为收送礼品、礼金等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便推托,甚至即使违规最多只是违纪,因此心存侥幸、不加收敛。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违规受礼行为就有可能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那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行为的界线在哪里?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是,给予财物的一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财物,同时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按受贿罪论处,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文峰)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11/15/content_9263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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