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从事“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活动,收到货后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
阿钟(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小吴(化名)购买减肥产品,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吴支付4千元,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
阿钟收到上述产品后,自行支付300元鉴定费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心律升高,严重可致人中风或死亡。我国早已于2010年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产品。
后阿钟将小吴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承担鉴定费和支付十倍赔偿金。
经查明,除本案外,阿钟多次以同本案类似的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钟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小吴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阿钟要求小吴退还购物款4千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吴是否应当支付十倍赔偿金及鉴定费的问题:
一、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吴明知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以及阿钟的身体是否因涉案产品受到损害;
二、根据阿钟近年来频繁以网购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阿钟在本案中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牟取高额赔偿利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对于阿钟要求小吴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钟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合理性支出,对于阿钟要求小吴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消费者同样也应诚信消费、诚信维权。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