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职协议,确认用人单位已结清所有款项,后劳动者反悔又向用人单位追讨经济补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2012年5月入职某门窗公司,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日,李某与门窗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解除确认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报销、补贴/经济补偿、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终结,门窗公司已向李某足额结清相关款项。《确认书》还载明,李某自2022年10月1日与天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天瑞公司承担李某的工资、社保等待遇,并承接李某的劳动关系。
2022年10月1日李某入职天瑞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天瑞公司承认李某工龄从2012年5月起算。
2023年3月,天瑞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分别对门窗公司和天瑞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门窗公司按11年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天瑞公司按照12年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部门驳回李某对门窗公司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门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鹤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晓其在《确认书》和在与天瑞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签名的法律后果,结合其在提起仲裁中请求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可知,李某是自愿与门窗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也对相关补偿进行了约定,其亦清楚知道在门窗公司处的工作年限由天瑞公司承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涉案《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确认书》确定,现用人单位已结清《确认书》约定的所有款项,对李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离职协议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履行。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离职协议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审查、明确知晓协议各项约定具体含义的基础上逐条、逐款、逐项确定协议内容,避免因“一时疏忽”“没注意”等原因放弃部分自身权益,签订与预期不符的离职协议,从而产生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
法官亦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离职劳动者合法合理的补偿,否则,离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而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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