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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了该如何索偿,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司徒先生是广州某酒家服务员,某天下班回到住处后因琐事与刘某明发生纠纷,刘某明无故动手殴打司徒先生,司徒先生进行防卫,但最终还是被刘某明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以及十级伤残,司徒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处理过程

  一、司徒先生获得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提供的法律援助

  事情发生后,司徒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刘某明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也拒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奈司徒先生只能举债先行治疗,为此欠下债务。被告刘某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仍拒绝赔偿司徒先生损失,并拒不承认故意伤害司徒先生的基本事实。

  苦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以及经济困难等情况,司徒先生对此也无可奈何,经朋友告知,可以向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合法权益,于是司徒先生前往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审核司徒先生提供的资料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给予司徒先生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陈桂生律师作为司徒先生的诉讼代理人。

  二、确定本案处置思路,争取早日获得应有赔偿

  陈桂生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司徒先生面谈,了解具体案情,司徒先生的具体诉求以及证据情况,经律师释法明理及分析现有证据后,给了司徒先生极大信心,让其有勇气、有信心拿起法律武器,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按照法律既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在陈桂生律师帮助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司徒先生诉被告刘某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立案处理,司徒先生要求被告刘某明赔偿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明赔偿司徒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59884.47元,拿到胜诉判决那一刻,司徒先生几乎喜极而泣,经过近一年努力,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被告刘某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司徒先生顺利获得应有赔偿

  获得胜诉判决后,司徒先生的权益得到法律确认,但刘某明仍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陈桂生律师继续协助司徒先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沟通,法院答复司徒先生暂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明的财产,可能会先终结本次执行。得知消息后,司徒先生急忙联系陈桂生律师并告知有关情况,陈桂生律师再次积极沟通,了解有关被执行人刘某明实际情况,最终建议司徒先生向法院提供有关财产线索,2023年8月2日司徒先生告知陈桂生律师,在律师的指引下法院决定提取、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明的退休金,但因为退休金按月支付,所以法院确定每半年强制执行一次,司徒先生每半年可以领取一次执行款,直至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到位。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像司徒先生这类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法律知识储备严重不足的人员,遇到问题时往往无法准确、快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及时向寻求法律帮助,那怎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我们看《法律援助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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