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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想“私了”?有“猫腻”!清远清新交警提醒→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清远清新交警接到警情称,太平镇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接到警情后,清新交警快速到达现场处理,没想到到达现场后,其中一名当事人吴某表示事故不需要交警处理,两人自行协商解决。说着说着,这名当事人就自曝酒驾真相。

  在听到吴某的“坦白”后,清新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清新交警随即将吴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对其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调查,事发当天11时许,吴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太平镇某路段行驶,其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在其左侧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表示要私下协商解决,但对方司机还是报了警。

  因醉酒驾驶,吴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将面临罚款及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警方提醒,驾车莫贪杯中酒,酒后驾车“驶”不得。无论何时何地,切莫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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