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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约HPV疫苗却未能接种,梅州五华法院判决返还疫苗费用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女性选择接种HPV疫苗来保护自身健康,但疫苗接种需选择官方渠道和正规机构,切莫盲目相信代约疫苗信息。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代约HPV疫苗而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判决温某返还疫苗费用177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2021年12月,吴某因其女朋友和同事均想接种HPV疫苗,便在熟人介绍下与温某认识,温某称其可帮忙预约接种HPV疫苗,需要吴某将接种者的信息和接种疫苗的费用通过微信发给温某,由其去办理预约手续,预约成功后会告知吴某接种时间。

  吴某遂帮多名同事和朋友在温某处预约接种HPV疫苗,总共向温某支付了疫苗接种费36116元。但温某收款后多次拖延接种时间,一直无法确定接种日期,吴某的同事和朋友均没有成功接种疫苗。

  见此情形,吴某便要求温某退款,但温某仅退回部分款项,后经双方结算,温某写了一张借款28600元的微信电子借条,约定于2022年7月1日返还剩余款项。经多次催收,温某仍未返还全部借款,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温某偿还剩余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向温某支付价款委托其代为预约接种HPV疫苗的事实,有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吴某庭审陈述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温某收款后未能按约定预约接种HPV疫苗,在微信电子借条中承诺于2022年7月1日返还欠款的情况下,又未能按约定时间及金额归还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现吴某要求温某归还拖欠款项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数额,温某在签署借条后又退还了吴某10900元,故法院判决温某归还177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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