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发布《关于做好流域洪水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受台风“格美”带来的强降雨影响,全市“一江六河”水位全面上涨。根据水文部门最新预测,7月28日晚,湘江、浏阳河、捞刀河将超警戒水位,7月30日前后,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朗梨站和捞刀河罗汉庄站水位将接近保证水位。《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流域洪水防御。
一、扎实做好巡堤查险。按照《长沙市巡堤查险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立即组织巡堤查险,今日19时前人员上堤到位。要重点对湘江、浏阳河、捞刀河超警戒水位堤段、前期出险堤段、历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部位开展巡查检查,确保及早发现险情隐患、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二、精准进行监测预警。紧盯雨水汛情变化,加强会商研判,掌握洪水发展趋势,及时将洪水预警传达到地方政府和有关工程单位,强化受洪水威胁的滨水区域管制。
三、科学开展防洪调度。统筹上下游、干支流洪水防御,兼顾外洪和内涝。切实抓好干流水闸及沿线泵站的调度,确保工程安全和流域防洪安全。
四、强力抓好应急处置。要组织做好抢险技术专家组、抢险队伍的靠前备勤和防汛抢险物资设备的前置储备,确保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附:长沙市巡堤查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市江河湖泊巡堤查险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堤防险情,有效防御洪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长沙市巡堤查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一线防洪大堤(含穿堤建筑物、构筑物、在建涉水工程)。
第三条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条堤防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巡堤查险的义务,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积极主动完成所分配的巡堤查险任务。
第五条巡堤查险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专群结合,科学防汛的原则。
第六条堤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确定。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堤查险队伍分组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段,每个责任区段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汛前予以公示,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七条每个责任区段明确一位行政负责人,一般由基层干部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调度协调责任区段日常工作。每个责任区段可划分为若干巡堤查险组,各组应明确一位巡查组长,巡查组长应熟悉堤防情况,负责召集人员、跟班组织、带头巡查、填写记录和联络报告、巡堤查险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一定巡堤查险经验。
第八条堤垸水位达到各防汛特征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做好堤防巡堤查险工作。
1、当堤垸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以下1米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做好各项巡堤抢险准备,全面开展清基扫障、修通防汛通道,并由堤垸所在区县(市)防指确定照明方案,保证巡堤查险顺利进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部位开展定期巡查。
2、当堤垸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巡堤查险工作,对重点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部位搭棚架灯,并每班安排守护队员2人以上,进行24小时轮班值守。进入警戒水位的万亩堤垸一线大堤全线接通照明;其余进入警戒水位的防洪大堤,由堤垸所在区县(市)防指确定照明方案,保证巡堤查险顺利进行。所有进入警戒水位的堤垸,安排巡逻查险人员进行24小时轮班巡堤查险,每8小时一班,每班每1000米堤长不得少于3人。
3、当堤垸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时,所有一线防洪大堤全线接通照明;巡逻查险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每8小时一班,每班每1000米堤长不得少于5人,抢险队员集结待命。
4、当预报堤垸水位将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时,每8小时一班,巡逻查险队员每班每1000米堤长不得少于10人,抢险队员集结待命。
5、对已经出现险情的堤段、穿堤建筑物等重点险工险段要增加值守人员和巡查频次。
6、当堤垸水位出现下降趋势,但仍在警戒或保证水位以上时,要按上述要求继续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第九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汛前要组织巡堤查险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采用集中讲解、印发技术手册、巡回宣传等形式,向巡堤查险人员传授堤防巡查抢护基本知识。
第十条巡堤查险内容包括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构筑物。堤防巡查范围包括堤顶、迎水坡、临水侧堤防附近水域、背水坡、平台及大堤禁脚100~200米范围(视水情、工情确定)。穿堤建筑物巡查范围包括水闸、泵站等建筑物和工程管理范围区域等。穿堤构筑物巡查范围包括穿越堤防的油气及取排水管道、隧道、电缆等构筑物与堤防的交叉、连接处及其管理范围区域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堤段,视险情发展情况扩大巡查区域。
第十一条达到警戒水位以下1米时,巡堤查险路线沿堤脚内坡、堤顶外坡来回巡查。达到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采用并排前进查险方式,堤内巡查范围为大堤禁脚100米内;达到保证水位时,应进行24小时拉网式排查,堤内巡查范围为大堤禁脚200米内(堤内为水面、低洼地、砂基散浸等地段应扩大巡查范围)。为避免漏查,对分段结合部,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20米。发现重大险情应派专人驻守,连续观察,建好台帐,报告险情。巡堤查险时要携带必要的巡查、照明、报警等常用工具。
第十二条巡堤查险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接班的巡堤查险组人员要提前上岗,与交班的巡堤查险组人员共同巡查一遍,当面交接情况,签写巡堤查险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当巡查人员发现堤防出现崩挫、裂缝、滑坡、散浸、管涌、堤身穿孔、江水倒灌等险情时,要迅速报告堤段技术人员和行政责任人。堤段防守行政责任人和技术人员要迅速制定抢护方案,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处险抢险,控制险情发展。同时,要将险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明确所有堤防的巡堤查险责任人,采取分堤段设立巡堤查险责任牌、制发巡堤查险责任手册等形式予以公示,把巡堤查险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配置储备巡堤查险所需的常用工具、器材及物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专库存放,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维修保养,及时更新补充库存,满足巡堤查险工作需要,其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防汛督查组,对巡堤查险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严明巡堤查险奖惩制度,对巡堤查险认真负责、发现险情及时、报险预警和抢护处险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巡堤查险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报险不及时、抢险处置不当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巡堤查险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