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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及家人遭受男子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女子及家人遭受男子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徐滨

  当自己与家人遭受家庭暴力时,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依法高效发出人身保护令,对被殴打、骚扰的张某及其父母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为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案情再现

  张某(女)与陈某(男)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频发,矛盾加深,陈某屡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不堪忍受,遂搬回娘家居住。2月16日,陈某闯进张某住处,殴打张某及其父母,致其岳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裂伤,岳母右小指被咬断。经法医伤情鉴定,岳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遭受创伤的张某向涵江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提交关于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张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张某及其家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张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涵江法院遂裁定:禁止陈某殴打、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陈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陈某进入张某及其近亲属生活、工作、学习的地方。

  随后,涵江法院联合区妇联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对其批评教育,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法官还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通报案件情况,请求相关部门、组织履行相应反家暴职能,共同监督被申请人陈某履行人身安全司法保护令,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具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亲属。

  法官提醒

  劝慰受害者: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面对家庭暴力,一味退让、隐忍并非良策,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告诫施暴者:家暴不能解决问题,对家庭成员施暴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离婚期间,施暴者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少分共同财产等。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23/4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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