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施救落水老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据悉,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也是继2022年1月南昌市社区矫正对象邹某因创新发明获准减刑之后,我省第二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幸某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在万安县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下午5时,一名老人在赣江边洗衣服时不慎落水,被江水冲到距岸边约二三十米水里,头部浮在水面上若隐若现,随时可能溺亡,情况十分危急。幸某和一起游泳的同伴发现后,立即一起开展救援,成功将遇险老人营救上岸。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万安县司法局给予幸某表扬一次。4月23日,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幸某减刑。 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幸某的行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