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经深入调研,近日,吉安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吉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28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范围、来源和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及使用管理等作了规范明确。 一是明确经费范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经费等组成。由市、县(市、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或列入设立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需要适时调整。引导、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人民调解服务供应方积极参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二是统一保障标准。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调解工作室补助经费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万元、3万元、2万元。明确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认定标准,并分别给予每件不高于2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办案补贴+绩效薪酬”组成,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3000元。 三是规范发放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办案补贴经费应当提供符合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的调解案卷,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填报、申领,按季度发放。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同时申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诉前调解补贴及其他同类补贴,在编在岗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相关规定不得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聘用经费。 四是加强管理监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同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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