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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多部门联合举办直播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9月20日,由新法治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6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委政法委、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扫黑办以及东湖区普法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上直播宣讲活动。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楚昕律师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重点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意义、亮点等,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重点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活动期间,张楚昕还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

  “你们知道反有组织犯罪法吗?它的亮点和意义是什么?”9月20日19时30分,张楚昕开始直播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东湖区不少居民以及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工作者在线上观看学习。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2021年12月24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张楚昕说,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此外,还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有网友在直播中提出疑问。张楚昕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属于有组织犯罪。”

  “如果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也能进行约束和制裁?”对于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张楚昕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严惩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而且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采取与普通犯罪人员不同的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以案释法阐述三大亮点

  直播中,张楚昕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阐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三大亮点。

  对“恶势力组织”进行定义

  某车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总公司招揽及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陈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诱骗借款人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而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其提前结清贷款,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

  涉案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敲诈勒索、诈骗多人财物,对当地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案由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对4名被告人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恶势力组织原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出现在关于扫黑除恶某些决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反有组织犯罪法从立法层面对恶势力组织进行了定义。”张楚昕解释,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立法保障“打伞破网”

  被告人罗某任职某城管中队副队长期间,负责带领队员开展市容市貌日常巡查工作,劝离、驱赶占道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流动摊贩黄某甲、黄某乙为了能占道经营夜宵生意,向被告人罗某寻求“保护”,定期交“保护费”共计5.2万元。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作为基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保护费’,为不法行为撑起‘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张楚昕介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

  依法界定涉黑涉恶“软暴力”

  某市一楼盘竣工验收后逐渐交付业主使用。被告人吴某、潘某系小区物业部主任、经理,在收取某搬运服务部洪某的好处费后,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小区装修搬运,强迫小区业主选择该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装修成本抬高,遭受经济损失。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洪某等3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经审理,对3名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反有组织犯罪法界定了‘软暴力’手段,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张楚昕介绍。

  经营“套路贷”多次实施诈骗属恶势力组织

  直播过程中,张楚昕通过典型案例,着重解释了有组织进行“套路贷”的可怕之处。

  “借60万元要还100万元,借100万元要还500多万元,还不上拿房子抵。”这是“套路贷”受害人杨先生的亲身经历。

  2016年的一天,杨先生因资金紧张,向某金融公司借贷60万元,实际到账49.2万元,余下的钱被该公司以手续费、服务费等为由扣除了。此外,杨先生还被迫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欠款协议,并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将房子作为抵押,签订了委托书、公证书等。

  2016年9月,无力偿还欠款的杨先生找到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实际到账93万元)。然而,在杨先生还了一部分钱后,该公司得知其有房产,又强行为其花费330万元赎楼,后变成了高利贷的一部分。至此,杨先生欠该担保公司400多万元,利息5分。

  由于债务高、利息重,杨先生无奈又找其他公司借款,填上了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550万元债坑。但新的债务已高达600万元,每个月利息高达20万元,还牵扯上了名下的房产。

  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杨先生于2017年再次向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借了40万元(实际到账33.5万元);从中介公司李某处借了65万元(实际到账48.5万元)。杨先生经过这样一次次地借贷还钱,最终变成了“欠李某85万元、欠其他公司600万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

  后来,杨先生向警方报案。专案组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精心准备,于2019年4月17日兵分十路开展收网行动,彻底捣毁了这个“套路贷”涉黑恶团伙,现场抓获21名嫌疑人,缴获签字空白合同、公证书、公章等大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约457万元。

  警方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容进行案件剖析,指出该犯罪团伙经营“套路贷”过程中针对多名受害人多次实施诈骗,属于恶势力组织,该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属于有组织犯罪。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3/0922/202309225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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