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江西在认真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近日,制定下发了《江西省司法所分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坚持区域有别、城乡有异,根据司法所所处区域位置、辖区常住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和基层法治建设需求等因素,明确了一类地区司法所、二类地区司法所、三类地区司法所和四类地区司法所的划分标准。 根据《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意见(试行)》确立“一块牌子标识亮、一个前台三个岗、干净亲民六间房、六项职能专人扛”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明确司法所建设基本标准,包含5个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其中组织管理标准方面,明确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党建工作全面加强、管理体制全面理顺等3项二级指标;队伍建设标准方面,明确司法所长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充实到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等3项二级指标;业务建设标准方面,明确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优化做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严格落实特殊人群管理措施、稳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等5项二级指标;制度建设标准方面,明确推进所务公开制度、完善业务工作制度、完善所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评价制度等4项二级指标;保障能力建设标准方面,明确经费保障持续强化、业务用房合理配置、外观标识规范统一、信息化建设落地落实、设施装备标准配备等5项二级指标。同时,《意见(试行)》还对司法所长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充实到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业务用房合理配置等方面明确了司法所建设分类标准。 《意见(试行)》还配套制定了《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指引表》,细化了司法所建设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分类分级推进规范化建设,对评分为90分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一级示范司法所;评分为80分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二级示范司法所;评分为70分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三级示范司法所。各地根据司法所建设情况逐一考核量化计分,评出各类地区司法所的不同等级,综合反映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现状和水平,促使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