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高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某路口东南角时,与在人行道上的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张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地点未按规定停放,事故致张某甲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遮挡视线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时,张某乙驾驶的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张某甲就受伤所涉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道交法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交警部门确认,高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张某甲无责任。故张某乙作为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对张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高某、张某乙按相应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乙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4531元;高某赔偿张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511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接触与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李宁
本案中张某乙所负的事故责任小于高某的事故责任,但为何赔偿金额却大于高某呢?
李宁:首先,本案系“无接触型”交通事故,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肇事车辆与行人、非机动之间未发生物理接触和碰撞,肇事车辆由于违规停放、违规驾驶等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果。从法律规定看接触和碰撞与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无接触型”交通事故在符合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就可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其次,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对应的归责原则,并结合案件事实即侵权人是否存在着过错、受损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再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全部损失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需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投保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