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超市老板安排员工签字收货但却迟迟不结货款,供货商要钱时发现超市已经关门大吉。超市黄了,老板能推掉这笔债务吗?
案情
被告某超市系被告朱某个人独资企业,自2021年开始从原告处进货,先由原告供货,超市工作人员签字收货,间隔一段时间后,由原告向被告朱某提供购货小票后结算付款。起初几个月的供货交易正常,后来此超市经营不善,原告很难及时结算款项。
2022年5月,原告将自2022年1月至3月的购货小票送到被告某超市,但未找到被告朱某,由超市工作人员代收。原告在将购货小票留在超市时,对购货小票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朱某,同时在微信中写明欠款数额为8651元。被告朱某收到后,通过微信表明一个月左右付款。虽然被告朱某承诺一个月左右付款,但原告并未收到任何款项,只是不断收到继续供货的通知。原告按照被告某超市的要求又如以往一样继续供货一个月,每次供货都有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共计货款2496.23元,但就是无人与原告结算款项。
原告找二被告结算款项时,总遇到超市关门,起初以为超市仅是临时关门几天,但后来发现朱某直接将超市关门跑路,超市里的物品已经被搬空,大门紧锁。后经原告打听,此房屋并非超市财产,仅是租的场地,如果仅起诉某超市,可能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无奈之下将某超市及朱某均列为被告起诉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令某超市向原告支付货款11147.23元,并判令某超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朱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
法官说法
遭遇对方关门跑路,可先确认经营主体性质
郑珺准备开庭。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法官郑珺:现如今,各种经营主体在经营不善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权利人在维权前可以先区分经营主体的性质。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案中,被告某超市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被告朱某系该超市的设立人,在超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朱某应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超市,因其超市内物品均已被搬空,场地亦非此超市的财产,原告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很难执行到位。由于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于法人组织的规定,所以原告起诉时将非法人组织及其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最终判令某超市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同时判令某超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朱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经营主体经营不善关门跑路侵犯到你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先查询此经营主体的性质,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起诉时将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列为共同被告,拿起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益多添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