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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罢工”损失打进租船成本里

发布时间:2023-07-2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案例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马西马斯公司)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城镁肥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入选案例准确理解国际通用合同范本含义,以中国视角明晰国际商事贸易规则的适用理念,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参考。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出租人香港马西马斯公司与海城镁肥公司等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以“东洋丸”轮装载6633吨化肥自中国鲅鱼圈港运至印度尼西亚班贾尔马辛港。

  2018年4月26日,“东洋丸”轮抵达卸货港开始卸货,卸货作业因下雨、罢工曾发生过中断。马西马斯公司收取海城镁肥公司支付的运费后,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城镁肥公司等连带支付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等及利息。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城镁肥公司虽援引《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94年版第16条(c)款有关承租人对罢工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的规定而主张罢工时间应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但该条中(a)和(b)款对因罢工影响货物的装卸时间的计算、卸货港滞期费支付均作出了规定,(c)款中的“后果”并不包括装卸时间的延长,案涉航次租船合同也未约定罢工时间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故法院未支持海城镁肥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同时,根据“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国际惯例,在进入滞期时间后因下雨造成的卸货中断亦不应在滞期时间中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海城镁肥公司承担滞期费42万余元及利息。海城镁肥公司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析案情

  王正宇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王正宇

  本案系中国企业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基础建设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尊重国家商事规则,根据当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准确认定罢工条款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适用国际惯例处理当事人有关装卸时间的争议,依法保护香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类涉外海事纠纷具有类案参考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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