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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起,新疆法院启用这份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以更好地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效指导无过错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明确告知权利义务主体。《告知书》明确告知享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明确告知请求范围。《告知书》明确告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告知请求的情形。《告知书》明确告知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告知,夫妻双方都有前述过错情形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明确告知请求前提条件。《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明确告知请求时间。《告知书》明确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第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第二审期间提出。

目前,《告知书》已下发全区法院,并要求自2021年1月25日起,全区法院对于新受理的第一、二审离婚案件,在立案时或者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并提示当事人认真阅看,同时当事人就《告知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的,应当予以释明。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75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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