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广泛适用,提高诉讼效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标的额定期调整办法》规定,对2021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进行调整。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区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调整为21000元。对标的额超过此数额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此数额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程序简便,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行使诉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2020年,全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46813件,平均审理周期11.6天,快捷高效地维护了各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全区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的变化及时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额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