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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恶势力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2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法院集中宣判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宏江恶势力案、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永强恶势力案、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文龙恶势力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伟平恶势力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凯鹏恶势力案、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温永斌恶势力案、酒泉市肃北县审理的王振翼恶势力案的审判情况进行公开发布。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翟荣生同志主持发布会,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刑三庭庭长侯磊同志,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唐庆华同志分别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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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磊在发布会上介绍,为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全省法院结合审判实际,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专项斗争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政策,以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确保定性有据、宽严有度,坚决避免畸轻畸重、人为“拔高”或“降格”。坚持从重从快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高办案质效,加快办案进度,从严、从实、从速落实中央督导组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以更高的站位、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案件督办调度,加快黑恶案件审理进度,特别在处置涉黑涉恶财产时,综合运用财产刑、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大对涉黑涉恶财产追缴、没收力度,以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决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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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截止6月2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43件1911人,一审审结154件1090人;特别是中央督导组进驻我省后,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69件。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六批黑恶案件,共59件534人,其中包括33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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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姚进涉恶案、天水市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栋涉恶案已于今天开庭审理。

  

  

  

  7起恶势力案件基本情况

  

  酒泉市金塔县黄宏江恶势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宏江、黄石锋、温建飞、袁万达、黄精文、陈胜堂、黄培煌、钟晨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和被告人黄宏江、黄培煌、陈晓龙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在实施网络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对逾期借款人使用电话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形成了纠集者明显,成员较为固定,参加人数多,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害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宏江、黄石锋、袁万达、温建飞、陈胜堂、黄精文、黄培煌、陈晓龙、谢鸿财、钟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宏江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黄宏江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酒泉市敦煌市王永强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强、王俊清、王佩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永强通过软暴力方式逼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永强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金昌市永昌县韩文龙恶势力案

  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金仓、韩文龙纠集被告人李学军、冯得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胡日查、叶力拉塔,伙同被告人崔长捷、贺喜叶乐图、崔永寿、张林峰、夏宏武、杜军、石福玉、曹学勇、张伟、何付春、鲁会年、张晓明、赵尚杰、王发俊、毛著武、崔明寿、吴元先、闫文旭、李佰金等人先后在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武威市凉州区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包金仓、韩文龙等人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并采取殴打、胁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暴力索债或以在赌场作弊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包金仓、韩文龙为纠集者,李学军、冯得鹏、崔长捷、贺喜叶乐图、胡日查、叶力拉塔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韩文龙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白银市平川区李伟平恶势力案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伟平、李亚东、李学平、朱琳、冯春玲、张来花、李秀芳、李亚洲、吕晏宛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李伟平、李亚东、李亚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家族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伟平、李亚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亚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伟平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天水市秦州区张凯鹏恶势力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凯鹏、张锋、刘栋、赵瑞岗长期相互纠集在一起,或在天水闹市区、酒吧等公共场所,或流窜城乡,在他们的共同或者分别组织、指挥、参与下,多次有组织地持械实施暴力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殴打无辜,欺压百姓,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丁敏学、张建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实施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吴琦、何杰、郭琪琪、袁若辛等人均有个人其他犯罪及犯罪前科或违法记录,在他人的纠集下较为固定地参与犯罪,被告人丁桃桃、杨继贤、姚鑫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上列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凯鹏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平凉市静宁县温永斌恶势力案

  2011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温永斌、姚宏伟、刘亚军、杨茂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温永斌在其财产受损索赔未果后,采取威逼、要挟等手段行使赔偿请求权,由于其手段具有不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温永斌对相关经营场所断电、堵门,“恐吓”他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宏伟、刘亚军、杨茂刚、张保雄、张嘉亮、李保元、雷晓童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保雄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宏伟、杨茂刚、王斌明知他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亚军、王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温永斌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酒泉市肃北县王振翼恶势力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振翼出资设立“互助信贷”网络借款平台,雇佣被告人王明缘、王金表共同从事网络放贷任务,从 “银通金融”、“放米云”“以太数据”等平台购买多个借款人信息,并联系借款人进行网络高利放贷。在放、收贷过程中,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于借到款项的迫切心理,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电话通讯录全部信息,以便在放贷过程中更有利于收取贷款、“利息”和 “逾期费”等。并通过短信、微信、“呼死你”软件,多次运用恐吓、侮辱“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振翼、王明缘、王金表多次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振翼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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