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是省法院继今年4月、6月发布第一批、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再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发布会,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宋巍介绍7起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
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提升服务的思路、能力、水平上下功夫,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省法院进一步找准司法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将“六稳”“六保”有关精神融入司法办案,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社会发展积蓄基本力量”重要讲话精神,创新完善司法举措,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司法服务“六稳”“六保”的新成效。同时,省法院充分考虑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工作等司法活动,经过认真审查筛选,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批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这7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中央储备粮武威直属库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5月5日,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分别与武威市粮油储备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武威车站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凉州直属库签订了共计七份《瓜籽联合/委托收购协议》。后者因企业改制,成立了中储粮武威公司。2011年9月16日强生公司与中储粮武威公司在之前签订的七份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瓜籽委托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收购数量、质量标准及责任、发货时间、责任、定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强生公司交付保证金740万元,中储粮武威公司垫付瓜籽收购款,强生公司收购、存储、销售瓜籽,中储粮武威公司对库存瓜籽进行监管。强生公司再用销售瓜籽回款支付中储粮武威公司的收购款。2015年3月之后强生公司再未向中储粮武威公司支付瓜籽回款,现收购瓜籽库存3000余吨。双方因库存瓜籽所有权归属、瓜籽收购款、库存占用费、监管费及利息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争议,强生公司提起诉讼,中储粮武威公司提起反诉。
二、裁判结果
武威中院一审判决,中储粮武威公司返还强生公司瓜籽款900万元及保证金740万元,腾退存放于强生公司库房内的瓜籽并支付库房占用费,驳回中储粮武威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中储粮武威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武威中院重审后,判决结果同上。
本次二审中,办案人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指出当事人合同履行中自身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客观商议方案,建议当事人不要纠缠在诉讼中,避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法院建议,并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
三、典型意义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活力之源。案涉纠纷系陈年旧账,历经多次诉讼,当事人身心疲惫、矛盾激化。二审法官并未简单裁判,而是以妥善化解纠纷为出发点,通过贯穿审判全程、不厌其烦的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建议,组织当事人有效沟通,促使原先矛盾较深的双方当事人摒弃猜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的调解处理,既有利于民营企业强生公司走出资金周转的困境、真正做到了纾困惠企,又为中储粮武威公司解决陈贷、挽回国企声誉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真正的双赢,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义龙等人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义龙、马义良案发前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俗称“黑车”)。因抢拉客源谋取非法利益,经常对“黑车”司机实施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形成恶劣影响,逐步确立了在汽车南站附近非法客运的称霸地位。为谋求更大非法利益,2013年下半年以来,马义龙、马义良伙同“黄毛”“尕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黑车”,强行向70多名司机收取“保护费”,即马义良等人为“黑车”营运提供客源、维持非法运营秩序,“黑车”司机按月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2017年8月、2018年3月被告人马五白得、马忠华先后加入该犯罪团伙,在七里河区新老汽车南站及塑料厂附近,以帮“黑车”司机争抢客源为由,先后对兰州市至临洮县、中铺镇、太石镇、渭源县等四条线路上的“黑车”进行管控、滋扰,结伙交叉作案,并通过微信群,随时掌控“黑车”营运情况。马义龙还主动联络负有查处“黑车”职责的马某某(原辅警),打探查处“黑车”的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通风报信。为加强对参与“黑车”营运的管理,马义龙等人制定“黑车营运秩序”并要求“黑车”司机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将“依规处置”,轻者警告,重者阻止营运。
二、裁判结果
2019年9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义龙等人犯敲诈勒索罪案,马义龙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审,兰州中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七里河区法院本着“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司法理念,在审理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七里河区“黑车”行业长期存在的现状,对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问题,加强整改,落实责任,发动群众,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交通运输环境。
兰州光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光辉公司将其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布料商厦”6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华联集团公司,由华联集团公司开设“北京华联商厦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一年租金1200万元,第二年租金1500万元,第三年租金1800万元,第四至第六年每年租金2500万元,第七年起至租期结束每年租金2000万元。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人民法院。光辉公司认为华联集团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大大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光辉公司股东780余户村民多年来没有从《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影响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光辉公司平等协商议价的权利,故请求确认《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部分无效,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华联集团公司返还租赁房屋,终止与华联集团公司合作的目的,以达到另行招商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光辉公司是我省著名民营企业,其股东为该村780多名村民,华联集团公司是大型上市公司,其所开发的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是我省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处理不慎极易影响我省营商环境和社会稳定。省法院合议庭先后与原被告交涉、座谈30多次,认真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灵活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为双方争取最大利益,既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又稳定当事人、租户间的生产经营关系,从情理、法理、事理等方面做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有效维护了双方稳定的合作关系,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并支付取证费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上述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享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的权利。各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
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者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该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三、典型意义
针对我省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省法院受理后既考虑到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又充分考虑到了现阶段疫情对KTV行业的冲击,严格落实“六稳六保”的政策,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的上浮和下调。并随即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KTV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调研和座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日,嘉禾公司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受理,并作出(2019)甘0422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将祁连雪公司的淀粉成品予以查封,数量共计1740吨,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5日,嘉禾公司起诉祁连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甘04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祁连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日3内偿还嘉禾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26250元,并按年利率10.26%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臻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1月23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臻选公司的异议申请。此后,臻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臻选公司的诉讼请求。臻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结果
臻选公司及嘉禾公司对祁连雪公司均享有到期合法债权,双方对祁连雪公司库存淀粉所有权归属、淀粉是否交付、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以及质押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再审审理时了解到,会宁县是甘肃省重点贫困县,当地主要种植作物为马铃薯,农民将品相好的马铃薯作为蔬菜少量出售,大量的马铃薯经常出现滞销困境。祁连雪公司是会宁当地收购马铃薯加工成马铃薯淀粉进行销售的民营企业,祁连雪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仅仅是自身面临破产困境,也直接影响当地农户的生存、生活。省法院协调臻选公司的母公司甘肃省农牧投资集团公司(简称农牧集团公司),动员农牧集团公司从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出发,帮扶企业扩大甘肃农产品销路,放水养鱼。并联系会宁县县长,从贫困户脱贫增收、带动会宁县经济的角度,指导会宁县政府控股城投公司投资的嘉禾公司解决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邀请农牧集团公司董事长、会宁县副县长参加,大家群里群力,共同协商,最终促使案件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臻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从源头解决问题,防范连锁反应。
三、典型意义
省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审理案件以法着力、多方融合,搭建平台,解决困境,化解纠纷。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各方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欠款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钢”)陆续向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以下简称:“张掖某部”)赊购金属材料配件,赊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因“甘肃某钢”推诿不还,“张掖某部”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甘肃某钢”向“张掖某部”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
二、执行情况
2019年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民乐县法院执行人员经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某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沟通,希望其履行还款义务,负责人均以生产效益不佳予以搪塞。2020年4月1日,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在民乐县工业园区某厂房内有主要生产线的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张掖某部”得知后要求查封拍卖设备实现债权,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则表明:该设备是主要生产线的设备,查封会影响企业复产。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平衡双方意见,剖析利弊,提供可行方案,积极促进案件和解。2020年4月13日,办案法官提出将设备“活查”(即限制转让,不限制继续使用的查封),“甘肃某钢”限期偿还“张掖某部”材料款139830.7元。双方争议迎刃而解,达成和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积极促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是恢复并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民乐县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贯彻活水养鱼善意执行的理念,巧用“活查”促和解,既充分保障申请企业的权益实现,也为被执行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帮助,展现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作为。
何义国与王存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何义国为武山县四门镇南坪砖厂承包方,王存喜为武山县四门镇南坪砖厂发包方。2018年,双方因《承包合同书》发生争议,何义国以合同纠纷起诉至武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16.12万元及80万余块砖,并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存喜不服,上诉于天水中院,天水中院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何义国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武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经过多次协调,案件始终无法顺利执行。
复工复产期间,武山法院了解到,现阶段县域建设急需大量砖块,而案件涉诉标的砖块因诉讼保全和双方争议,无法用于生产建设,严重影响了当地建设。为保障复工复产生产建设不受影响,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经武山法院积极组织协调,2020年2月底,申请执行人何义国按照判决先予履行了被执行人王存喜未申请执行的租金案款13.261万元,武山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存喜进行沟通后,被执行人同意将80余万块砖块交付申请人何义国,并将另外9000余块砖折价6300元从申请执行人何义国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3月13日,武山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保全砖块的查封,申请人何义国进行搬运砖块,武山县四门镇南坪村村民20余人因砖厂用地租赁租金问题,阻拦何义国搬运。武山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向村民进行释法,消除了阻拦,并积极与租赁人(即本案被执行人王存喜)进行沟通,以其应得何义国交至法院的租金13.26万元暂不领取作为保障,另行与村民协商解决砖厂用地租金事宜。后在法院执行人员督促下,王存喜将该13.26万元逐一发放到村民手中。
3月17日,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案涉80万余砖块投入市场,有力的保障了当地疫情后复工复产生产建设急需物资,优化了武山县域营商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综合考虑了案外人民群众利益,消除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力促紧俏生产物资尽快流入市场,维护多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