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法院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主动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概况
1. 行政诉讼收案持续增长。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3149件,同比增长8%,新收二审行政案件14574件,同比增长19.2%,新收申请再审案件3757件,同比增长72.6%,审判压力继续上升。
2. 广东行政案件受理情况。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占全国法院一审收案总数的8.2%,同比继续上升0.3个百分点,案件数量排名全国第2位。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三大类传统案件新收8677件,占37%。其他增长较快的主要有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案件(2885件,同比增长50.7%)和涉公安执法类行政案件(1393件,同比增长77%)。
3. 行政诉讼案件地域分布。2019年,全省行政案件地域分布仍较集中,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8633件,占全省的80%。粤东西北地区一审收案增长有所放缓,新收一审案件4516件,较2018年度增长3.8%。
4.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910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02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1.4%,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和商事登记等方面。
(二)行政非诉审查概况
1. 非诉审查案件快速增长。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即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0623件,审结40579件,均比2018年度增长22.6%。新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84%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66%涉及土地、公积金、环保和交通等四类案件,地域和类型的分布高度集中。
2. 准予执行率显著提升。2019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33873件,准予执行率83.47%,比2018年上升6个百分点。
二、审查动向
2019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强化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行政案件、市场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等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以及环保行政许可、处罚等重点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
(一)审理涉民生行政案件,注重合法诉求的实质兑现,切实增进人民福祉
涉民生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治理、乡村规划建设、农地征收转用、自然资源要素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民生行政案件11751件,占结案总数的51%,比2018年增长30%。在涉民生行政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及时、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给付、行政救助等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公正处理有关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行政补偿等。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给付义务的,优先作出给付判决。如在原告罗定市罗镜镇龙甘村杨屋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罗镜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案中,被告未办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征收占用原告的集体土地。法院判决确认未批先征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返还被征土地并恢复复垦条件。又如在原告秦某、邹某诉被告怀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案中,两原告的儿子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但因死者生前所在工厂停业无力支付工伤费用,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遭到拒绝。法院认为,当地没有具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操作规程,不能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先行支付的法定理由,判决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理涉商事、产权登记行政案件,注重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价值,营造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商事登记、产权登记是确认市场准入主体资格、明确生产要素归属的行政行为。随着“双区”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推进,各类商事登记和产权登记行为逐年递增,相关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也在增长。对涉诉商事和产权登记行为,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登记职责,是否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登记,是否依法公示公布登记申请材料目录,是否存在超出法律规定限缩申请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形,不准许登记时是否告知明确、具体的理由等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理由不成立的,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责令登记机关重作。对登记行为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只要该违法情形不会对登记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判决确认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但保留登记行为法律效力,不予撤销,维护交易秩序。如在原告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告知补正程序,同时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决定,混淆了受理与登记程序,程序违法;未提交法定的登记材料目录证明申请登记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证据不足。原告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之后30日内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告决定不予登记欠缺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限期重作。在原告张某等4人诉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翁源县人民政府在对外通告上确定的登记职能机构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防止登记机构混乱,影响申请人登记权益。法院据此判决认定翁源县国土资源局为法定登记机构,不能将自身法定职责“授权”给其他办事机构行使,责令该局对原告的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审理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注重环境公益、经济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适度平衡保护,维护生态文明
推进加快美丽广东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2019年,全省法院加大对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审理力度,支持和监督地方政府及生态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涉诉环保许可行为,法院重点审查:许可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是否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利;对各地环境整治执法行为,法院重点审查:执法行为是否于法有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对责令关闭养殖场所的行为着重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区分养殖户有无办理合法手续,是否已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如在原告何某等6人诉被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批复同意涉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未对现有治理噪音方案的可行性予以充分论证,未充分考虑加装环保设备可能会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居住舒适性和便利性等因素。行政机关新建公共设施,应兼顾既有的个人利益,在沿线居民反对现有方案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方案,争取附近单位与居民的理解与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环评批复。在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鸿业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命令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有权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和搬迁原告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但在划定畜禽禁养区之前,应考虑原告已经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多年,保护其信赖利益,给予相应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在支持被告关闭决定的同时,要求被告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四)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注重依法赔偿和合理赔偿相结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单独或一并提起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435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充分、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修复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失情况,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力大小等。对于因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如被告拒不承认实施强拆行为的,而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除非被告能够提交充分反驳证据,否则推定强拆行为系被告实施并判决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因被告野蛮、粗暴、突袭执法等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其损失举证的,相关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若确实无法查明损失的,法院依职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在原告钟某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赔偿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便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在强制拆迁前既未作出书面决定,也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权利,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在原告东莞市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及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建设的涉案厂房、办公楼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获得环保、发改、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被告在未提供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以规划调整为由要求原告停工,且经原告多次请示,被告一直未能对原告能否复工或者是否确属不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予以答复,导致原告长时间停工并处于不知晓能否复工、何时复工的不确定状态。根据全案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三、审判成效
(一)聚焦“双区驱动”建设,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与构建“一核一区一带”区域发展新格局要求,找准行政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为充分释放“双区驱动效应”注入司法能量。全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40538件,结案总数排名全国第二,依法审结一批涉深圳“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湛江国际机场迁建工程、埃克森美孚广东惠州乙烯项目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行政案件,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积极支持政府机构改革,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因机构撤并、人员调整、职能整合等出现的执法权限冲突、应诉举证困难等问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稳妥有序。支持“放管服”改革,妥善审理产权争议、行政协议、行政审批、商事登记等纠纷,充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依法审理涉及旧村庄改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山林确权纠纷、村民资格确认等“三农”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审结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等环保行政案件1558件,对行政机关申请的358件环保行政非诉案件准予强制执行,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行政诉讼案件4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充分、有效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二)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注重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对“官民争议”的共同治理,全省法院多措并举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努力做到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诉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职能和行政诉讼功能,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裁决标准衔接,形成行政争议的多元调处合力。试点开展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工作,推动佛山、东莞、深圳等地法院试点建立行政争议审前调解中心或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探索在立案前由行政机关、人民调解机构、其他社会团体或律师等参与先行调解,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为府院共识,行政协调调解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经过协调化解矛盾,原告主动撤诉结案2732件,调解结案34件,同比分别增长2.9%、61.9%。全省一审行政案件的调撤率达12%,佛山市三水对外经济开发区城市更新补偿税负协议纠纷等一些标的较大案件通过调解得到实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正逐步解决。
(三)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广州、珠海等地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就法院报告所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全省法院普遍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例点评会议,共建依法行政教育基地。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汕尾、江门、河源等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带头出庭应诉,全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4858件,比2018年度增长27%,“告官见官”渐成常态。建立领导干部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广东省普法联席工作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广东高院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其他干部通过视频会议和网上直播方式同步收看,网上庭审直播的点播次数达1000多万次。针对违法建筑查处、物业管理纠纷等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全省法院先后发出30多份司法建议,得到党政机关的积极响应。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
继续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配套改革,推动佛山、江门、湛江等地法院出台巡回审判、夜间法庭、网上立案、诉讼材料异地接收等创新便民利民举措,解决集中管辖后群众诉讼不便等问题,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确保集中管辖改革取得实效,成果惠之于民。针对行政非诉案件集中管辖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广东高院及部分中级法院试点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对简案实行简化审理程序、集约合议和简化文书制作,快速、规范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促进简单、轻微行政争议快处理、早解决。完善行政典型案例参阅制度,明确法官办案中的典型案例检索义务,推动裁判尺度统一。推进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工作,先后参与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研讨会、“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与依法治国”国际研讨会等学术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国内外一流高校等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就行政诉讼前沿问题开展研讨。通过加强案例工作,广东法院先后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1篇裁判文书获得第七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业务成果一等奖,1篇裁判文书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1篇裁判文书获评2019年度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四、工作展望
下一步,广东法院继续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司法办案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司法支持。
一是着力做好涉疫情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广东省委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服务防控大局,坚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争议。严格司法审查标准,贯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要求,加大对涉疫情防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用等案件以及涉复工复产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特事快办、快审快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破坏防控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
二是着力做好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工作。加强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质化,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坚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密切关注当事人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要加强释明引导,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切实破除“程序空转”。加强府院联动,发挥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层级管理监督优势,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避免生硬裁判。通过与行政机关召开案例研讨会、案例点评会等形式,不断统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标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的过滤功能,形成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坚持多元解纷,统筹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共同推动行政案件的诉前调解、实质化解,在总结研究广州、佛山、东莞等地试点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全省的试点,力求形成“诉源治理”的合力。
三是着力学习贯彻好民法典,确保民法典有关行政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全面梳理、逐条领会民法典中涉及到行政审判的有关规定,将民法典的精神有效融入到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当中,将民法典作为法院对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等涉民事权益类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标尺,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准确履行民法典赋予的有关职责。全面对标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编的规定,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契约精神,将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共同作为办理行政协议案件的依据,依法规范和治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特许经营、自然资源出让等行为,加大对行政相对人契约利益、信赖利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违法单方行使行政优益权、不兑现承诺等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着力加强对新类型纠纷和典型案例的理论研究。密切关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业态,及时了解新技术革命在国家治理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上的运用情况,研究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的差异,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加大对涉互联网、“智能审批”“自动处罚”等行政案件的研究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继续依托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加强对前沿法律问题的学术研讨,加大对典型行政案例培树力度,汇编典型案例,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尺度和裁判尺度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