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
(一)基本案情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西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正常经营,在职员工包括子公司达1000余人,每月尚有盈余10余万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西满公司有138家债权人,债权总额8.91亿元,资产经评估约为8389万元。经公开招募投资人,2017年4月7日,西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经协商,原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西满公司重新引入新的投资人并重新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13日,西满公司再次表决,各表决组与出资人会议均表决通过。2020年1月2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西满公司重整计划。疫情发生后,深圳中院指导西满公司加速执行重整计划并尽快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监督下,西满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准备防疫物资,做好防疫管控措施等准备工作,并于2020年2月9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工,于2月12日获得批准。2月 14日开始有序恢复部分生产,为企业客户供应纯净水、油脂等民生物资配套塑料包装产品。截至目前,企业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经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深圳法院积极利用重整开展企业“救治”工作,促进债务人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保留了运营价值,为第一次引进重整方失败后继续寻找重整方最终重整成功创造了条件。在西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深圳中院克服疫情因素影响,急事快办,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督促重整资金到位,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该案入选广东高院首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霍雨、谢继宇、赵钟)
关键词:执转破;清算转和解;受疫情影响裁定变更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兴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9日,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资质,主营业务为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和自应力压力管,码头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等。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讼缠身,企业经营秩序面临崩溃,但企业经营加工业务订单稳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引导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新港兴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顺德法院审查认为,新港兴公司虽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形成债务危机,但持续经营的价值和能力较强。清算过程中,指导管理人一面梳理债务人的债务和资产状况,一面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引导案件适时转入破产和解,拟订和解计划草案。2019年12月24日,债务人向顺德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顺德法院于2020年1月3日裁定破产和解。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月通过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顺德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新港兴公司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2020年3月底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顺德法院创新参照认可和解协议的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进行表决,并经表决通过。2020年3月16日,顺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执行方案。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经营秩序正常,产能逐步恢复。截至目前,新港兴公司产能已逐步恢复并超过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前的水平,经营效益符合预期,不仅按期履行三期清偿计划,并加大了清偿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前清偿。
(三)典型意义
顺德法院在新港兴公司系列执行中发现公司债务危机,在企业经营秩序面临崩溃之时,适时引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根据企业特点,判断破产和解可行性,适时引导、转化程序,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港兴公司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顺德法院通过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本案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使企业成功再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凸显了破产程序相较执行程序不同的功能和特点。本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王福增、李洁锋、王晓娜)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破产命令,宣告罗兆辉破产。香港破产管理署署长被委任为破产人财产临时接管人。2002年12月19日破产人债权人大会中,清盘人邓忠华被委托为清盘人,负责处置和分配罗兆辉的资产。在清盘过程中,发现罗兆辉名下皇爵发展有限公司持有5个香港特别车辆牌号,具有一定的价值。为了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香港清盘人希望借助网络拍卖的形式提高处置价值,由于香港并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2019年2月初,香港清盘人向深圳破产法庭提出申请,希望借助深圳破产财产拍卖平台处置香港破产人财产,以提高财产处置价值和成功率。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认为,由于管理人和境外破产代表是债务人在某些特别程序中的代表,并非官方机构,故境内管理人为境外破产代表提供协助,不涉及司法管辖权问题。经审查,同意根据香港清盘人的申请,由境内管理人自治组织作为境内管理人的代表,协助境外破产代表处置目标财产。处置过程中,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88万,因无人报名流拍。经征询香港清盘人意见,将起拍价降到38万,经竞价由一名香港籍人士以60万总价成功拍下。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深圳中院指导境内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首次协助境外破产代表人对香港破产人财产进行网拍,彰显了我国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开放性。深圳中院对跨境合作网拍的性质认定、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与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关系处理,对增加粤港合作互信,促进两地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合议庭成员:慈云西、岳燕妮、王芳)
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境外竞买人竞拍成功
(一)基本案情
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翡翠航空)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自用飞行器的租赁与维修、进出口贸易服务与货物仓储服务等,是首家中外合资的国际航空货运公司,由深圳航空与汉莎货运、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全盛时期拥有六架波音747飞机。然而,自2006年8月开航以来,先后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期,国际订单急剧减少。2011年12月26日,翡翠航空被迫停航;2012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自行解散;2013年1月8日,中国商务部原则同意债务人提前解散;1月18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批准债务人的解散申请;3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注销债务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此后,翡翠航空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翡翠航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率为263.92%,故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3年9月17日,深圳中院受理翡翠航空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管。2014年12月1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宣告翡翠航空破产。在处置翡翠航空主要破产财产3架波音航空器以及与之相配套的11台通用电气发动机时,由于财产的特殊性,上述航空器及发动机先后经历了6次拍卖均流拍,起拍价从13亿连续降至3.9亿仍无人竞买。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深圳中院决定将翡翠航空的3架飞机试水网络拍卖,依托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提供的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破产财产,网拍辅助机构仅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并特别许可竞买人自行对飞机进行专业检测。2017年9月17日,管理人在破产网拍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正式启动波音飞机的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了促进破产财产的快速成交,其中2架航空器均在首轮网络拍卖中经过近30次竞价后成交;另1架经流拍调价后再次拍卖。在深圳中院的监督下,深圳企业破产学会增设外币账户,接收外币保证金及拍卖款项的入账,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前提下,保证境外竞买人顺利参与拍卖活动,并最终由境外竞买人以色列的ACE公司竞得,成交价实现49%的溢价率。管理人在深圳中院监督下顺利协助境外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注销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及出口报关手续等。在向ACE公司交付航空器时,由于该航空器无法自行飞离中国,深圳中院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参照国际贸易规则EX-WORK完成交付。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商用飞机在线拍卖,吸引了国际航空界的广泛关注以及境外竞买人参与竞买,并由境外公司竞拍成功,得到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深圳中院首创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打造破产财产网拍的“广东样本”。通过管理人和平台宣传,凭借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公平竞价,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将整体拍卖调整为3个标的分别拍卖,促进拍卖标的首次成交,溢价率、成交率均大大优于传统拍卖方式,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成员:岳燕妮、王芳、唐姗)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个人破产程序设计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粤1971执14271号、(2019)粤1971执7488号两案,被执行人王晓慧、肖兴翠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两夫妇个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肖兴翠现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两被执行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小孩在读书需要抚养。如按正常执行程序,法院会拍卖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提取肖兴翠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在将两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鉴于被执行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二)审理情况
本案试点创新安排执行法官代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探索管理人在个人破产中的角色定位、职责清单、工作量化。结合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为:(一)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二)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三)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确定重组方案后,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配合下通过网拍处置了房产,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建行的34万余抵押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莞银行获偿65万余元,平安银行获偿25万余元。扣划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存款及肖兴翠工资收入共计4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后,东莞银行分配得款30万余元,平安银行分配得款11万余元。2020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执行法官主持下,通过“钉钉”在线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试点破产人王晓慧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但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由于债权人国有银行的背景,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晓慧夫妇债务。二是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晓慧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得到两被执行人的同意,双方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东莞第一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以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发挥执行和解的灵活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索个人破产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掌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心态和需求,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为债务人提供集体谈判和协商的平台。本案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议庭成员:黄庆生、李正文、杨娜娜)
关键词:中小企业重整;以租赁方式延续原有业务;“保底投资人+网拍竞价”招募投资人
(一)基本案情
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彩公司)系混合所有制企业,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覆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境,累计亏损超过7000万元,负债超过1亿元。企业转型经营加工业务和出租物业勉力养活50名员工。后因涉诉,厂房、主要设备及车辆均被查封,邯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顺德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受理邯彩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顺德法院审查认为,邯彩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重整价值和条件。为避免公司被清算,管理人采用“资产出租+员工由租转雇”的模式,引入邯彩公司的老客户邯航公司,由其租赁邯彩公司现有的厂房、设备并聘用现有员工,使员工得以继续就业,邯彩公司产能得以维持。由于邯彩公司原部分厂房已经出租,为确保公司资产整体处置,顺德法院积极协调街道办,解决了原租赁户搬迁问题,避免了矛盾激化。由于各方努力,本案出现意向投资人。邯彩公司股东提出破产重整请求,顺德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对邯彩公司进行重整。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引入保底投资人机制,并在顺德法院的监督下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形式,采用“保底投资人+网拍竞价”模式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该项目被另外一家公司以9000万元,超出保留价12.5%的高价竞价投得,并按计划完成各项清偿方案。在邯彩公司被执行过程中,抵押权人曾公开竞拍对邯彩公司房产抵押债权,起拍价为5950万元,但已流拍。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顺德法院指导管理人灵活运用各项措施,稳步推进财产分配,重整计划于2020年2月25日执行完毕。经过重整,盘活资产9630万元、房产17400.21平方米、土地面积23303.60平方米,邯彩公司的资产价值提升了50%,抵押债权人7173万元债权得以全额受偿,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62.62%。邯彩公司投资人在将邯彩公司原业务继续出租的基础上,注入物流产业。现该公司从事物流业的员工有200多名,邯彩公司的成功重整实现了产业转型,场地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也是法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本案从裁定受理破产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9个月,从启动重整程序起算不到5个月。重整过程中,本案通过“保底投资人+公开招募”等做法,有效压缩时间成本,既让债权人吃下定心丸,又让重整救治得以顺利推进;成功处置了执行程序中流拍的资产,凸显了重整程序的功能和特点。
(合议庭成员:王福增、李洁锋、王晓娜)
关键词:新三板公司重整;5G技术网络债权人会议;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指定管理人
(一)基本案情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凯路仕公司)于2014年5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中高端运动休闲自行车的品牌运营、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名下“凯路仕”商标获批广东省著名商标,2015年股价最高时达72.3元/股。该公司作为共享单车“小鸣单车”的二级供应商,受“小鸣单车”退出共享单车市场影响,自2017年起开始发生巨额亏损,经营资金流紧张、境内业务基本停滞、不能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到期债务无法按时偿付,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导致审计机构自2017年起已无法向中小股东出具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2017年11月股票被暂停交易,现有股东477人。2019年2月19日,西藏信托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凯路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凯路仕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成熟的中高端自行车技术和市场体系,具有重整价值,及时引入外部资金,通过重整恢复生产,可以使其成熟的产品品牌和完整的市场运营体系等无形资产发挥最大的市场价值,遂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对凯路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债务人凯路仕公司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管理人。广州中院自受理后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方便全国各地260多个债权人参会和及时行使表决权。最终,凯路仕公司的重整草案获得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各组的表决通过。依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5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将得到全部清偿,其余债权可选择5%的清偿率或持有凯路仕公司的股份,除实际控制人外,各普通股东可保留45%的股份。2020年4月8日,法院作出裁定,批准凯路仕公司的重整计划。
(三)典型意义
凯路仕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广东高院受理的第一个新三板上市公司破产案,充分体现破产重整对中小危困企业的拯救功能。通过重整,不仅盘活凯路仕公司生产经营体系和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实现了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还帮助债权人和普通股东减少了损失,大幅提升了破产回收率。本案通过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指定管理人,最终选任外地在册机构担任管理人,体现了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是管理人选任方式上的重大探索。
(合议庭成员:苏喜平、葛卫东、石佳)
关键词:国内耗时最短上市公司重整;预重整;持续经营
(一)基本案情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是一家以小家电和通用航空为主营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拥有专利700余项,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对外投资速度过快、子公司严重亏损和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德奥通航自2017年开始出现经营和债务危机,于2018年5月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9年5月15日暂停上市。截至2018年末,德奥通航整体资产合计4.55亿元,负债7.72亿元,已逾期债务2.21亿元,合并口径净资产为-3.47亿元。若德奥通航2019年末不能达到恢复上市条件,其股票将面临强制退市,现有职工约1100人面临失业。债权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佛山中院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通过竞争方式预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指导债务人于2019年底前完成了净资产及扣非利润转正工作。2020年4月22日,本案被依法裁定受理。2020年4月27日,佛山中院决定准许德奥通航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继续营业。经过前期周密安排,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方式引入投资人。2020年5月28日,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于2020年6月24日按照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完毕,消除了破产原因。2020年6月28日,佛山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中,担保债权在担保物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受偿,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受偿,远远超出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36.74%。2020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德奥通航恢复上市申请,转增股份登记及股权划转已于9月份办理完成。根据2020年半年度报告,德奥通航上半年实现营收1.24亿元,净利润2306万元,经营持续向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佛山中院受理的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在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下,从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仅36天,是国内耗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之一。佛山中院在接收重整申请后大量调查、听证,充分预判风险,为抢抓时机提前介入,预选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通过周密部署和强力监督保证了重整计划的快速通过与顺利执行。德奥通航涅槃重生,使得主营的小家电业务得以维持,生产经营有序恢复,1100多名工人得到妥善安置,近5亿元债务得到清理,资产债务结构显著优化,超过2.43万名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
(合议庭成员:王滑明、黄健超、李慧)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重整;持续经营;重整期间营收同比增长;重整计划区分各种不同情况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桑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平板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BOT全产业链经营,在太阳能基础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曾多次开创行业先河,拥有逾25万名在校大学生使用的BOT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太阳能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生产规模扩大过快、大量对外融资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以及银行不断收紧贷款等因素,鹏桑普公司于2014年出现债务危机。
(二)审理情况
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鹏桑普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考虑重整期间如不妥善安排BOT项目的经营,一旦鹏桑普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严重影响到高校约25万名大学生日常用水,亦将导致其BOT项目运营价值归零,严重影响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深圳中院同意债务人采用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并确定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各自职责,强化管理人的监督责任。同时,鉴于鹏桑普公司债权人类别较多,诉求不同,且重组方亦对其投入资金有一定条件的实际情况,深圳中院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法律顾问多次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股东、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鹏桑普公司在重整期间维持了自身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经营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重组方和鹏桑普公司对重整成功的信心得以提升,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确定了全额清偿的标准,结合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并区分股东经营责任设置了不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认可,2016年5月23日,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2016年6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1月20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鹏桑普公司总资产稳中有升,负债金额逐年减少。通过破产重整,各组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公司经营良好,已在适时招收人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整服务和保障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利用其对业务和经营熟悉的优势,维系营业,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管理人账户收支款项及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化解了公司运营资金难以保障的难题,保证了BOT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资产保值。鹏桑普公司债权及股东类型复杂,重整计划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创新债权清偿执行方式,妥善平衡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赢得了各方的理解和支持。本案成功重整,不仅帮助鹏桑普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债权清偿率,还实现了促进资源优化、产业调整、增加就业的目的。
(合议庭成员:慈云西、霍雨、谢继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重整;持续经营;企业家保护
(一)案情简介
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1138万元,主要业务为地下智慧管网研发、生产、销售等,在深圳南山、坪山有2个产业基地,建筑面积21万多平方米,拥有员工900多人,是2部国家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1部住建部标准参编单位,拥有专利186个、软件著作权58个。近年来,由于受到自身过度扩张等因素的影响,华瀚公司负债金额高达50余亿元,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难以为继,陷入资不抵债困境。2018年8月,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裁定华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依法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华瀚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作为曾经的管道行业领军企业,仍保留了较为稳定和完整的研发团队以及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且华瀚公司在庭外已进行了多轮庭外重组工作,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征求债权人意见后,深圳中院根据华瀚公司申请,裁定案件转入重整程序,并批准华瀚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9年12月25日,华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华瀚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清理债务共计50余亿元,全部债权以现金方式获得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高1倍以上。目前,出资人股权变更已办理完毕,重整资金29亿余元已全部到位,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并稳步进入恢复生产阶段。
(三)典型意义
本案深圳中院在企业经营发展出现危机时,通过司法重整方式,引进具有国资背景、实力雄厚的重整方,在公司治理、产业融合、品牌效应、上下游供应链等方面均可给予华瀚公司支持,促成高科技企业获得新生。本案重整程序不仅保留了企业家长期付出的努力和心血,还减轻了其为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华瀚公司的创办人兼实际控制人郑某得以继续担任华瀚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重整旗鼓轻装上阵,继续在市场中开拓创新,为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该案例被央视财经频道称为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法治之城”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白田甜、谢继宇、王芳)
(一)基本案情
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黄狗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9日,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2019年3月,受“团贷网”事件影响,小黄狗公司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查封,资金链断裂,加之所属行业利润回报周期长,公司经营扩张成本等因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并陷入经营停滞,大批员工离职并在全国各地提起了1800余宗劳动仲裁案件,人数众多的供应商、柜机加盟商等债权人要求公司偿付债务,公司面临严重的重大生产经营风险。小黄狗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垃圾分类回收箱,财产分布于全国各地26个城市,资产高度分散,难以处置,单个回收箱价值不高。该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超过7亿元,审计债务高达11.86亿元,且涉及人数众多,财产复杂,关系到众多职工、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裁定受理小黄狗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小黄狗公司的重整价值在于规模化、整体化运营。东莞第一法院鼓励管理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使用“放水养鱼”的债务人自管模式,保证企业破产不停产,在保留企业价值同时,大幅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积极采取“边诉讼边座谈”的方式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交流,通过协调对被刑事查封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置;高度关注维稳隐患,有效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为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本案债权人主体性质多为自然人,且债权金额较小、承担风险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本案重整计划以“债转股”为核心,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债权清偿比例。最终本案仅耗时不足5个月,于2020年1月19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案件成功审结。职工债权100%全额清偿,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部分可选择按照30%清偿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也可以选择“债转股”形式清偿,普通债权整体回收率远高于模拟清算受偿率。为解决有限公司“债转股”股东人数受限问题,对“债转股”的具体实施模式做了一系列安排。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债权人选择债转股受偿的结果,选择债转股的债权金额共计为3.3亿余元,转股债权人合计持有小黄狗公司11.91%的股权。2020年7月20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小黄狗公司亦完成了经营管理团队的优化升级,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品牌信誉度迅速回升。
(三)典型意义
小黄狗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民刑交叉的典型案例,东莞法院采取了“放水养鱼”方式,通过债务人自管模式维护企业价值;启动了府院联动模式,有效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以“债转股”为主要方式提高债权清偿比例,最终有效盘活4.3亿元资产,化解9亿元债务,实现了企业、债权人和投资人等多方共赢,既保障了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使该公司“涅槃重生”。
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持续经营;合并破产;府院联动
(一)基本案情
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潮州市知名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涵盖煤炭、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等领域,曾是当地纳税大户。后公司扩大投资,先后成立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该3家公司以下简称亚太3公司)。亚太3公司共有6艘船,运力接近50吨,其投资建设的潮州港亚太通用码头是当时“广东省新十项工程”重点项目之一。受近年来全球贸易持续低迷、航运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亚太3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7亿多元,于2018年8月27日分别向潮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潮州中院于同年8月29日裁定受理亚太3公司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考虑到亚太3公司主要债务人是多家本地金融机构,潮州中院提出潮州市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并聘请中介机构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经审查发现,亚太3公司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达8.91亿元,纳税记录良好,拥有优良港口和优质客户,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营模式和运营线路,具有挽救价值,潮州中院引导本案从破产清算转为重整方向。考虑3家公司互有债权债务,债权人关系复杂,故改用“一揽子”协调审理方式。为解决企业持续造血问题,潮州中院依法及时批准3家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成功实现“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销售额超1.1亿元,上缴税收600余万元,保住近200名员工工作岗位。2019年4月18日,管理人通过公开方式向全国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有3家企业成为意向投资人,分别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会议投票,选出正选投资人和备选投资人各1名。7月17日,亚太3公司向潮州中院申请重整。8月30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最终选定投资人,重整草案得到债权人一致支持。9月9日,潮州中院批准亚太3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克服疫情影响,帮助企业顺利实现重整,潮州中院多次指导企业处理相关涉法问题,并协调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为企业办妥工商变更、解除土地抵押、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事项,让企业以最快时间走上正常经营轨道。虽有疫情影响,至2020年6月30止,为期36个月重整执行计划已完成90%。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潮州中院审理的首宗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案件从裁定对亚太3公司进行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40天,创造了受理重整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记录,而且“一揽子”化解金融债务26.04亿元,盘活船舶5艘合计价值5.6亿元,以“破产不停产”方式维护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2018)粤51破1号合议庭成员:杨桦、刘建荣、陈烨;(2018)粤51破2号合议庭成员:苏慕成、杨桦、刘建荣;
(2018)粤51破3号合议庭成员:苏慕成、杨桦、陈烨)
关键词:困境国有企业司法重整;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系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各类纯棉、化纤仿真产品、印染布等,曾一度成为深圳市唯一集织造、印染、服装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纺织企业。自1999年开始,龙飞纺织开始出现产能降低、生产设备更新换代不及时、债务违约等问题,并最终陷入债务危机与经营困难,主营业务逐步萎缩,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连年亏损,主要靠国资背景的股东予以帮扶。进入破产程序前,龙飞公司对外欠债总额超过3亿元。2015年4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龙飞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清算期间,龙飞公司股东依法申请对龙飞公司进行重整。经审查并进行听证,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6日裁定对龙飞纺织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引进重组方,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龙飞纺织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并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9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龙飞纺织重整计划,并终止龙飞纺织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龙飞公司出资人股权查封措施无法解封,经重整投资人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9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12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方式清偿,清偿率为36.05%,较破产清算状态下清偿率9.15%明显提高。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龙飞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多,无法通过自身力量实现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难以自行解散并退出市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为清理“僵尸企业”,特别是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示范案例。通过重整,龙飞公司最终停止了纺织业务的经营,淘汰了落后的产能,解决沉重债务负担。通过重组方对龙飞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并重新经营,为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赋能,最终盘活了有效资产,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奠定了基础。本案通过市场公开遴选重组方,通过市场规律确定债权人认可的最优方案。通过重整,使得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较高比例的清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实现了企业、职工、债权人、重组方的共赢。
(合议庭成员:岳燕妮、王芳、唐姗)
关键词:清算转重整;多家重整投资人选定
(一)基本案情
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泛诚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包括商贸信息咨询、室内装饰、场地出租等,经营期间向多家金融机构及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债务成本高企、投资失误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其主要资产是广州某繁华地段的一幢楼宇。该楼宇被多家法院查封,经多次拍卖均无人竞拍。2017年5月23日,经债权人申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泛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经审理,泛诚公司债务金额达到2.14亿元。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如对该楼宇进行变价处置,将发生大幅贬值,预估债权人清偿率不足35%,考虑到该处房产所处地段的商业价值,泛诚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经反复沟通,泛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广州中院于2018年2月7日裁定泛诚公司重整。经向社会招募、引荐,管理人收到3家投资人的重整意向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了重整投资人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广州中院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批准泛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泛诚公司重整程序。2018年10月16日,泛诚公司的股权质押全部涂销,物业抵押全部解除,投资方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向债权人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泛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案担保债权全额优先受偿,普通债权200万元以下全额清偿,200万元以上的清偿比例为63.23%。截至目前,泛诚公司已全部清退了楼宇中的承租方,准备对楼宇进行项目开发及整体重新装修。
(三)典型意义
本案基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推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转换过程中,面向社会招募、引荐投资人,经过庭外协商沟通,使债权人会议对投资人的选定与重整计划基本达成一致。通过重整程序,泛诚公司的主要资产避免分割处置、低价变现,大幅提升了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有效保护了债权人权益。
(合议庭成员:丘杰、张妍、宁建文)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破产工作方向分析和推演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经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诸多业务。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到期债权,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岱公司主要财产是其持有的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的50%股份,而海运公司开发有位于琶洲交易广场的“中岱广场”,因海运公司股东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导致项目开发停滞10多年,已经烂尾。除此外,中岱公司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也无其他财产。2017年1月17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基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实际现状及债务情况,法院与管理人认为中岱公司所持的海运公司股权难以通过破产清算拍卖方式变价,即使成功拍卖,成交价也可能远低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实际市场价值。中岱广场已基本开发完工,完全有可能引入外来投资人,这样可以使中岱公司免于破产,也能盘活中岱广场项目,海运公司同样解决了破产危机。经过对中岱公司破产工作方向多次分析和推演,考虑和解方式仅涉及到债务的减免及清偿问题,而重整则涉及到中岱公司和债权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中岱公司和海运公司的运营问题等,不但会耗时耗力,还可能会增加方案表决通过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最终舍弃破产重整选择破产和解方式。经法院、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股东、主要债权人多次沟通后,拟定了中岱公司破产和解、海运公司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安排)、投资人对中岱公司股权重组相结合的综合和解方案。2018年6月1日,法院裁定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2018年9月3日,广州中院裁定认可中岱公司的和解协议,中岱公司案件以破产和解结案。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投资人的资金很快到位,中岱广场顺利完成工程并进行销售。本案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投入6亿元,实现了安置职工8人,清偿职工债权90多万元,清偿债权4.15亿元,清偿率达81.6%。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推动下,10个月内完成了中岱公司破产清算向破产和解转化,并成功和解,同时救治海运公司,盘活了该公司位于琶洲的在建工程中岱广场,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救治困境企业、恢复企业生机方面的重要制度价值,被评为广东高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苏喜平、宁建文、丘杰)
关键词:府院联动;解除查封;重整融资
(一)基本案情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琳裕邦公司)成立于2011年,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在广东省江门开平市开发建设了“裕邦·新外滩”项目,经营状况一直良好。2017年以来,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一系列建设工程、劳资、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公司房屋、土地、银行账号先后被全国各地多家法院查封和冻结,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最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确认,公司债务高达24亿元,涉及各类债权人共651家,而资产仅为20.4亿元,已资不抵债。后经债权人申请,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富琳裕邦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依法指定江门市北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开平法院受理后,陆续解决了土地房产解封解押、工程继建、房产预售、综合验收、办理产权证、税务征收、职工安置等关键问题。因公司大部分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外地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项目工程建设陷入停滞,导致大量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无法投入市场销售,开平法院迅速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相关法院发出协助解除查封的通知,北京、山西等多地法院积极配合,及时解除了对富琳裕邦公司涉案资产的查封和银行账户的冻结。批准富琳裕邦公司对外借款融资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为恢复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提供了最大可能的途径。同时,指导管理人主动沟通积极引导,通过业主群及时告知案件进度,收集业主的问题和诉求,逐步消除了业主的疑虑。积极尝试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指导管理人区分不同债权人采取网络投票同步直播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大大提高了债权人的参会率和投票表决率。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绝大多数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开平法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批准富琳裕邦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截至2020年10月,各类债权清偿金额累计超过14.8亿元,其中有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牵涉面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审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面对众多难题,开平法院在对富琳裕邦公司重整可行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多方联动共同推进,保障了破产企业的顺利融资和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推进,有效地解决了富琳裕邦公司的经营危机,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复工续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逐步恢复经营能力,债权清偿率已过半,重整计划稳步推进,实现了政府、企业、债权人、购房者等各方利益的共赢。
(合议庭成员:梁颖文、邝海蔚、梁丽冰)
关键词:执转破;清算转重整;“股权拍卖式”重整;市场退出成本承担
(一)基本案情
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定代表人为香港“玩具大王”郑躬洪,股东系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美思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代加工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玩具。2018年8月,南岭公司突然对外宣布歇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知所踪。公司2761名员工及约200家供应商聚集厂区维权。2018年10月,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将南岭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深圳中院经报请广东高院批准后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龙岗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南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经过
南岭公司资产数量多,保管难度大,保管成本高,主要资产为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的230万件玩具成品,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一时无法处置。由于逐日增加的破产费用、资产的持续贬值、维稳的压力,必须尽快对资产进行处置,以期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019年3月21日,龙岗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年6月14日,南岭公司第一批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在淘宝网拍卖成功。7月19日,管理人根据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无偿让渡股权的新情况,就剩余资产处置提出“股权拍卖式”重整方案,拟将南岭公司剩余可变现的资产主要为230万件玩具成品与难以清收的应收账款等低效资产相剥离,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南岭公司股权的价值,在重整计划执行中以直接拍卖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岭公司100%股权方式确定买受人为重整投资人,所得价款用以清偿南岭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自行解决南岭公司现存玩具的合法化手续及后续的合法经营问题;股权拍卖所得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法律豁免了南岭公司未清偿债务;剔除的低效资产由管理人根据资产形式依法进行追收、拍卖、变卖,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式。2019年8月21日,龙岗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南岭公司进行重整。9月12日,龙岗法院裁定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南岭公司重整程序。10月22日,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岭公司100%股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经72次延时竞价以5056.5万元成交,溢价1420万元。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足额分配完毕。经沟通协商,南岭公司物业所有方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将其列为破产费用的场地占用费约916万元以及其申报的普通债权1200余万元的受偿额全部让渡给第三顺位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管理人亦将管理人报酬中的约136万元让渡给第三顺位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实现了第三顺位普通债权约6%的债务清偿。12月31日,龙岗法院裁定确认南岭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截至目前,南岭公司精减规模,优化生产,整合行业资源,取得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经执行转破产,再由清算转重整的两次转化,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和分配财产、公平审查和清偿债务,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的特点和功能。本案采用“股权拍卖式重整”模式,克服了处分破产财产的涉外知识产权障碍,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在清算转重整程序之前,通过与出资人和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沟通,实现了法院裁定转换程序后20天内即完成了重整计划的表决并获得了债权人会议一次性通过。
(合议庭成员:马龙、郭丹子、曾纯)
关键词:执转破;清算转重整;推动主体更新复产
(一)基本案情
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2日,主要经营手机配套产业产品注塑成型、真空喷膜及配件组装等。2016年12月,新洋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而全面停业,众多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初步统计新洋公司约有债权人110人,债务约1.9亿元,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彻底解决众多的执行案件,且已经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2017年6月9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广东柳道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的同意后,东莞第一法院将涉及新洋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 年7 月17 日,东莞第一法院裁定受理新洋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东莞第一法院发现新洋公司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市场销售等均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故将该案推进方向调整为破产重整。2018年6月7日,东莞第一法院裁定对新洋公司进行重整,并积极指导管理人公开向社会招募投资人,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于2018年7月3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8月31日,东莞第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按重整计划约定的比例14%受偿,新洋公司亦恢复经营、重焕生机。今年以来,虽受疫情影响,但企业陆续投入千万元配齐环保设备,今年10月又增加了2条生产线,共6条生产线陆续开通生产,员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倍。
(三)典型意义
新洋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市场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使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有效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东莞第一法院积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找准危困企业“病因”,以推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次巧妙的程序转换,精准“对症下药”,通过公开化的招募形式引入外来资金,实现企业经营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全面优化,并形成了企业、债权人和投资人等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合议庭成员:戴俊勇、董泽、莫然)
关键词:执转破;消化执行积案;网络债权人会议;执行回转和破产取回权
(一)基本案情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8日,经营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现益民公司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范围经营“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2017年9月25日,职工债权人石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益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并移送至广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广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日裁定受理益民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2018年5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宣告益民公司破产。2019年3月6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同年10月18日裁定终结益民公司破产程序。截至2017年8月10日,以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25624件,执行标的额共计2.9亿余元。此外,其他法院以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14件,执行标的额约3.6亿元,以上执行标的额合计约6.53亿元。
(三)典型意义
益民公司破产案的审理成功化解25638件执行案,有效化解约6.5亿元的债务,是我省以执转破机制化解执行积案最多的案件。本案通过网络解决675名债权人会议问题,降低了债权人参会成本,提高了会议出席率,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案件的顺利审结对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该案广州中院运用执行回转制度和破产取回权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均得到100%清偿。处理过程中,广州中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妥善处理预付卡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的定性与混同问题,及时化解众多“加油金”债权人的不安情绪,为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风险处置提供了司法保障。
(合议庭成员:宁建文、张妍、丘杰)
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合并破产;低负荷封闭生产;资产整体处置
(一)基本案情
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股份公司)的前身为韶关啤酒厂,成立于1987年,是当时广东省为数不多的大型啤酒生产企业。后受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历史债务负担沉重等因素影响,企业亏损不断攀升,严重资不抵债。2010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韶关中院于同年8月20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宣告活力股份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发现活力股份公司与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啤酒厂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经营公司)存在资产、经营、人员混同的状况,导致资产处置出现困难,且3家企业均有资不抵债的情形。为此,韶关中院建议将3家企业一并进行破产清算,整体进行评估和拍卖。经韶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韶关中院于2011年8月5日分别裁定受理活力啤酒厂公司、活力经营公司破产清算案。据审计,3家企业负债总额达8.5亿元。
(二)审理情况
受理对活力股份公司破产申请后,韶关中院指定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为保障啤酒生产设备不因停产而贬值、企业职工不因停产失业,韶关中院依法建议在企业资产处置变现前维持低负荷封闭生产,以竞标加摇珠的方式确定由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共同作为3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并经过协商使管理人自愿降低了报酬;通过投标决定拍卖机构,并促使拍卖机构自愿大幅降低拍卖佣金。3家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期间,韶关中院邀请了国内两家大型啤酒生产企业参与竞拍,并最终由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高出资产评估价将近30%的1.9亿元购得。拍卖成交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韶关市设立了独立的企业法人并全部接受了原破产企业在岗的、愿意到新企业就业的职工。因管理人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注册资本被抽逃、出资不实等问题,需要进行诉讼,所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于2016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结案。2017年12月19日,韶关中院分别裁定终结3公司的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实现很多突破和创新,如受理破产申请后,决定继续低负荷封闭生产、清理库存,极大保全了企业财产价值,有效稳定职工情绪;面对3家企业存在资产、经营、人员混同的状况,提出合并破产建议,创造性地以税务部门作为破产申请人,有助于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设定准入条件,依法以竞标加摇珠的方式选定、更换管理人,提高审理效率;在资产处置上采取整体打包,成功引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摘牌取得资产,同时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多方协调承担市场主体出清成本,通过自愿降低管理人报酬、拍卖佣金以及争取抵押权人支持等方式,使得破产企业所拖欠职工债权全额清偿。
(合议庭成员:焦晓巍、危晖、陈亮)
关键词:债务人资产安全管控;资产整体处置;职工安置
(一)基本案情
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在惠州港码头经营丙酮、石脑油等危险化学品仓储及运输业务,同时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单位,属大型民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及运输企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所处行业整体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以及存在大额担保行为,最终无力清偿到期担保债务,债权人遂向惠州中院申请对金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惠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金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清算过程中,本案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0亿余元,经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5.7亿元。2019年1月29日,惠州中院裁定宣告金湾公司破产。由于金湾公司名下库区内放置有134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及管线系统,另有2400米的管线系统自库区连接至惠州港码头,并且储罐和管线中仍留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系重大危险源。惠州中院围绕债务人资产安全管控、资产整体处置及职工安置等问题,经多方协调筹集资金并妥善安置职工,促使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职工集体平稳转隶到破产财产买受人企业继续工作,其次对特殊资产进行整体打包处置、积极引进同行业买受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让金湾公司危险化学品库区整体资产价值功能得到有效延续并最终以8千多万元成功处置。同时,管理人收回金湾公司对外应收债权约300万元,在大部分资产已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金湾公司破产财产已足额清偿破产费用及职工债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破产清算过程中,在坚持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务人危险化学品库区严格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及留用必要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了破产财产安全,消除了惠州港区的安全隐患。通过灵活区分抵押财产价值的方式,有效解决财产重叠抵押的价值区分问题,实现抵押优先债权的公平清偿。本案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不仅让企业资产原有危险化学品仓储与运输的各项功能完整保存和有效延续,同时让专业技能人才全部转隶到新买受人企业,实现职工再就业,有效维护企业整体营运价值。
(合议庭成员:陈向科、黄仲民、赖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