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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一:罪犯张某某撤销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某,男,1954年10月出生,原系安徽省某国企副经理、党委委员(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4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合肥中院在审理(2019)皖01刑更3244号刑事案件中,发现该院已生效的(2014)合刑执字第09532号刑事裁定、(2017)皖01刑更970号刑事裁定均有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拥有多处房产,其亲属提供的用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对剩余财产刑无履行能力的证明内容不实。

  (二)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并提供虚假证明逃避履行责任,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院对其予以减刑不当。遂裁定撤销该院(2014)合刑执字第09532号刑事裁定、(2017)皖01刑更9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针对张某某亲属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合肥中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工作漏洞;强化工作责任,对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追究责任。

  案例二:罪犯邹某某不予减刑案——涉黑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邹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26日裁定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合肥中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罚金15000元也已缴纳,但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主犯;参与和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滋事、当街鸣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指使和参与绑架他人等严重犯罪。另查明:该犯多次犯罪且系累犯,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采用其他手段,聚敛财物、获取经济利益,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高消费。

  (二)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狱内消费及账户余额高等因素,认为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邹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三:罪犯周某某不予减刑案——不遵守监规,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周某某,男,1983年4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惠某某各项损失235264.8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3年4月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12月4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宿州中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上次减刑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因违纪被严管处罚一次,扣分处理二次,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狱内消费较高。

  (二)裁判结果

  宿州中院认为,安徽省宿州监狱报送周某某的减刑材料,虽可以证明罪犯周某某能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罪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因多次违纪被处罚,狱内消费较高,民事赔偿不履行。执行机关所报请材料不能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四:罪犯黄某某不予减刑案——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黄某某,男,1973年12月出生,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2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安徽省阜阳中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阜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罪犯黄某某4300万元的财产刑仅已履行76813.13元。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高消费。

  (二)裁判结果

  阜阳中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也能缴纳部分罚金,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等因素,认为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五: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案——罪犯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高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原系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罪犯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714000元,情节严重。

  (二)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但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贩卖毒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组织卖淫及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多次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假释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70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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