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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申请入围“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有序进行。为严格规范对外委托机构,切实保障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2020年申请入围“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3月23日至3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范围

  符合条件的省内对外委托机构均可申请。已入围平台的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二)建筑工程造价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资质;

  (三)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认可证书;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资质,且年度行业协会报告评审为合格。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七)测量测绘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

  (八)土地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且经过行业登记备案,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等级为二级以上。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等级应为一级;

  (九)会计审计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会计审计资质,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优先审核;

  (十)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且经过行业登记备案,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为AA级以上;

  (十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具有保监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资质,且经过行业登记备案;

  (十二)价格评估机构应具有发改委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资质;

  (十三)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应具有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评估资质;

  (十四)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

  (十五)其他特殊行业类别,应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填写申报表、承诺书和机构执业人员信息表(见附件);

  (二)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书、行业登记备案证明、行业协会年度信用评价证明、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三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证明;

  (五)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围资格。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名时可通过邮政EMS专递邮寄至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审核确认后,返还原件,仅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凡申请进入信息平台的机构,登录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http://124.234.193.172:7060/wtjdjg/)即可进行申报注册。申报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除必填信息外尽可能完整填写选填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系统提交信息,经中级人民法院初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方可入围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未向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网上申报信息一律不予审核。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后可随时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机构应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1.rmfysszc.gov.cn/agency/agency.shtml)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网上填报信息与申报时提交的纸质材料不一致的,将不予审核。

  六、特别说明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入围信息平台:

  1.曾被法院从各类相关“名册”及“入选机构”中除名的机构;由被除名机构演变、更名的机构;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控股的机构不得申请。

  2.因不规范执业受到其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机构不得申请。

  3.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其多家分支机构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机构总部司(总公司)或一家分支机构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二)已入围平台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过期的,需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明信息,并同时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版证明材料。在变更信息未通过审核前,将对过期机构自动停止委托,待审核通过后再恢复委托。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策咨询:王天然 0431-88556902

  技术咨询:娄艳杰 0431-88556792

  各地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长春中院 韩宝珠 0431-88558407

  吉林中院 宋振华 0432-63070918

  辽源中院 张巍赢 0437-3162125

  白城中院 周东新 0436-3258031

  延边中院 党 鑫 0433-2586110

  白山中院 吕原君 0439-3294081

  四平中院 任光磊 0434-3195052

  松原中院 杨慧嘉 0438-2290082

  通化中院 吴涵舒 0435-3198529

  八、监督举报电话:

  本年度申请入围的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将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入围机构的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督。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8556956

  

  附件:1.《申报表》

   2.《承诺书》

   3.《机构执业人员信息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52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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