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政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基层法治 > 全省首份|《民法典》实施后珲春法院发出的第一份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全省首份|《民法典》实施后珲春法院发出的第一份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接到社区求助电话

  “法官,我们社区居民向我们反映有一名孩子被父亲殴打,后背都打坏了,怎么办?”这是珲春法院家事法官于2021年2月24日接到的社区求助电话。

  保护令的发出

  法官知晓信息后主动作为,第一时间与当地派出所、市妇联沟通,加强合作,并建议社区工作人员与妇联干部、民警到当事人家中走访调查核实情况。经走访查明,2021年2月22日父亲周某因管教孩子周某某(2013年出生)的学习,使用皮带将孩子抽打致伤。周某某父母离异后与父亲一起生活,母亲在外地生活。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法官建议居民委员会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26日,居民委员会收集整理了周某殴打孩子的证据材料后向珲春法院提交了申请,珲春法院当即受理,当天发出了2021年度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市妇联、居民委员会,由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本案中,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珲春市人民法院和妇联、居民委员会认真研究,提出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是珲春法院首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亦是吉林省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案”,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生动案例,也是法院、居民委员会构建联动维权网格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实践。

  法官说法: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种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条件和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案中,家事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周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对防止家庭暴力衍生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同时家事法官呼吁广大家长朋友们,要使用科学方法管教孩子,切忌使用暴力。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30702.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政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