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马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据了解,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蒋某收购被告人李某的一张银行卡和U盾。随后马某将银行卡和U盾出售给化名为“财娃”的人,马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经审查,2020年7月19日,李某名下的该银行卡共计转入涉嫌犯罪的金额为人民币1734168元,其中电信诈骗平台登记被骗金额人民币244473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李某、蒋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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