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青中法建字第[2020]2号
青岛市公安局:
我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发现,有原中国公民已加入外国国籍,但仍保留中国护照、身份证进行诉讼活动,存在逃避民事责任等问题,也给社会管理带来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以前的管理手段因技术原因相对落后,现在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日益发展,使管理和服务快捷高效。为此特建议: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入境,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之时,责令其交回中国护照及身份证或进行技术处理将护照、身份证作废并在原户籍登记档案注明何时加入外国国籍及现姓名、护照号。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附:我院(2019)鲁02民初2176号案件相关材料。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