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诉前鉴定的探索,在已经试点的法院中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大有裨益,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的多项难题;张文显在《法理学》中说到:效益和福利的增进应是程序要促进的实体目标之一。诉前鉴定是程序上的创新,因此西工区法院在诉前鉴定制度上进行大胆探索,实现多条腿走路,从而打通审判中的“肠梗阻”,使程序运行更加顺畅,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助力,增进效益与福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前鉴定;优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撑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而鉴定意见是证据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支持己方的诉求,往往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律师会对一方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从而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鉴定周期的延长性;这就造成了审理周期的延期,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也会因此转到普通程序,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诉讼资源。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几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因此西工区法院首先以以上几类案件为试点探索。
西工区法院诉前鉴定主要适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一类案件。在立案前,立案庭对上述类型需要鉴定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诉前鉴定,立案庭向当事人出具预立案通知书,不收取任何费用;立案庭将申请书及案件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有业务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移交立案庭按随机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备选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因在诉讼中重启鉴定而造成的浪费诉讼时间,诉讼资源问题。在试运行中根据对比分析诉前鉴定实施的几大优点:
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诉前鉴定在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的阶段,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使诉讼请求更加合法,有利于法官明确当事人责任,鉴定资料质证也能够及时确定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与否在诉前就已经明确,避免了在诉讼中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而造成的程序变动,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都会造成从小额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避免了因当事人的变更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避免了在一些人身伤害中,有一部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造成的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从而节省诉讼时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能够避免诉讼中出现的影响诉讼进程的,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把有限的诉讼资源用在刀刃上。
二、分流诉讼案件:诉前鉴定,能够缓和双方当时人的紧张对峙,随着鉴定意见的出具,通过法院申请诉前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有较高的公信力,在双方当事人能够认可的前提下,自愿的接受或者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从而使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一部分分流到调解程序,减轻了法官手中的案件量,和因案件量过大造成的积压现象也得到了有效缓解,从而有效的利用诉讼资源。
三、缩短鉴定时间、审理周期:在审判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从新申请鉴定,往往会造成延期审理,不仅不能使程序顺利进行;而且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会使鉴定周期延长,审理周期无限拖延,不能及时实现程序促进实体的目标。诉前鉴定,避免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被提出异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而且双发质证后能够明确鉴定内容的准确性,缩短鉴定时间,而鉴定意见在审理时能够有效被利用,避免延期审理。
四、减少诉讼费用退改: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诉讼标的额确定是由原告根据其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赔偿数额,而在被告要求重启的鉴定意见的中鉴定意见出现鉴定级别的误差,就会造成赔偿数额的重新计算;而在立案缴诉讼费用的时候是按照之前的诉讼标的额来交的,造成程序冗杂,多了就要退费,少了要补交,增加了当事人的麻烦,浪费诉讼时间。诉前鉴定能够在立案前使双方当事人拿到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鉴定意见,再立案时有明确赔偿数额,避免了诉讼费用的退改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诉前鉴定是西工区法院在程序上开辟的新的道路,疏通程序脉络,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利用诉讼资源,缩短周期,减少费用退改、减少诉累有诸多优点,就如同多了条腿走路,步伐必然轻快迅捷,也更加稳健。但西工区法院诉前鉴定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因缺乏统一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探索,还将面临更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更应协调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收集实施诉前鉴定以来的数据做到有效对比,为之后完善提供更多参考。
责任编辑:张凯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