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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杜绝引发次生犯罪作者:印 聪 杨 伟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时常被一些犯罪分子非法获取,进而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2017年以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13件,判处罪犯17人。其主要特点为: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广、隐私度高。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十分广泛,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公民基本信息外,还涵盖了公民住宿信息、行踪轨迹、车辆档案、房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特定公民活动情况的各类高隐私度信息。

  

      与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密切关联。除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介服务、销售商品外,不法分子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使被泄露个人信息的公民生命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成为交易“主渠道”。随着即时通讯工具的发展,“QQ群”“微信群”等网络通信平台成为犯罪分子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平台。此外,部分不法分子还以“购房信息群”“银行卡信息群”等字样的聊天群为幌子,采用虚假身份,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从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具有较强隐蔽性,给识别、打击此类犯罪增添难度。

  

      行业“内鬼”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帮凶”。囿于保密措施不足、监督管理不严等多重因素,部分行业、单位内部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利用职务、工作便利违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为此,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加强信息源头管控。在公民信息容易受侵犯的集中领域,着重强化有关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强化监督追责。消协、相关行业协会等发挥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况巡查检查。对发现过度收集、违法收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通报、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信息保密教育。强化对金融、房地产、公民个人信息主管部门等重点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法治警示教育,签订保密协议及合理使用信息承诺书,提升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净化网络环境。督促网络服务商完善网络信息筛选机制,对出售公民信息的广告、QQ群、微信群等实时审查、屏蔽,切断非法传播、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渠道及利益链条,净化网络环境。

  

      加大法治宣传。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法治宣传活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纸质媒体,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增强群众自我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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