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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意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者:孙航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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