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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适应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更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其他中介机构;上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各机构应当向机构注册地中院提出申请,在省直部门注册的机构,向郑州中院申报。各中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机构在本地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1.一级管理人的更新

  一级管理人无论原来是否在册,此次均需重新申报。

  2.二级管理人的更新

  (1)原来未在册的机构,向各中院进行申报。

  (2)原来已经在册的,由各中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此次是否重新申报或者对原有名册内机构进行考核后认定。需要向中院重新申报地区: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焦作、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由中院考核后认定的地区:洛阳、安阳、鹤壁、濮阳、许昌、漯河、商丘、信阳、济源。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且近3年内已办结破产案件在3件以上(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结案);办理过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3)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4)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

  (1)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机构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更换或除名未逾三年。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3.不得重复申报

  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程序

  机构申报一级管理人的,向中院提交申报材料,由各中院初审其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法院复审。

  机构申报二级管理人的,向中院提交申报材料,评审由省法院委托各中院负责,各中院评审出拟入册二级管理人名单报送省法院复核。

  新申报和需重新进行申报一、二级管理人的各机构自公告之日起向所在地中院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各中院联系人与联系方式附后)。申报时,机构需明确申报管理人的级别,各中院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严格审查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各中院决定对原在册二级管理人考核认定的,无需重新申报的二级管理人向各中院报送相关考核材料,由中院组织考核认定。

  (四)申报材料

  申请入册的机构,主要从机构的执业业绩、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专业研究水平、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提交的材料分为七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包括行业协会的证明或机构出具的保证、承诺书;

  2.近3年内(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3.机构办理的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4.申报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机构章程等材料;机构及破产业务团队规模和管理水平情况。

  5.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

  6.专业研究水平情况;

  7.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申报一级管理人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详见附件1-7;对于附件2-7,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顺序装订,除第1项申请书材料无表格内容外,其他部分采用“表格+证明材料”方式排列,相关材料应排列有序,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中院进行审核后退回。

  申报二级管理人的,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参照上述关于申报一级管理人的要求,对于近3年内没有办结过破产案件的机构不需要填写附件2及提供相关材料;各中院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要求申报机构提供其他材料。

  二、评审

  (一)评审主体

  省法院和各中院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各中院将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申报材料、资格初审情况报告、对管理人惩戒情况(附件8)报送省法院后,由省法院组织评审,评定出一级管理人;对于各中院上报但没有进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由省法院直接审核其是否能够进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2.各中院完成对辖区内二级管理人的评审、考核认定后,报省法院复核。

  (三)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三、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拟定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级管理人由各中院初审、省法院复审后拟定编入名册;二级管理人由各中院将本院评审拟定名册报省法院复核,省法院结合未入选一级管理人机构的审核情况,拟定二级管理人编入名册。

  省法院将拟定名册及分级情况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hncourt.gov.cn/)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公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省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

  (二)公布

  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审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相关媒体公布需要费用的,由被公布机构均摊。

  (三)名册的启用

  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

  

  

  省法院咨询电话:

  秦权、牛哲 0371-65768405

  各中院受理申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州:陈丕运 0371-69521108

  开封:张燕喃、徐家亮 0371-23806329,23806126

  洛阳:甄开辉 0379-63369420

  平顶山:何炜 0375-2862373

  安阳:秦利华 0372-3163126

  鹤壁:胡雨祺 0392-3380918

  新乡:王晓博 0373-2731619

  焦作:王文杰 0391-3386437

  濮阳:李辉、谢利粉 0393-6657422

  许昌:焦崇阳、武志强 0374-2929327

  漯河:刘继伟 0395-3560169

  三门峡:张昱煜 0398-2967481

  商丘:时丕彬 0370-2209318

  周口:王秋洁 0394-8158456

  驻马店:董永通 0396-2166279

  南阳:刘涛 0377-61661726

  信阳:张凡 0376-6670803

  济源:聂文峰 0391-55661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8日

  

  

  附件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附件2:担任管理人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

  附件3: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附件4:申报机构情况

  附件5: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

  附件6:专业研究水平情况

  附件7: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附件8:对管理人惩戒情况

  点击下载:附件1:入册申请书

  点击下载:附件2-8:申报材料表格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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