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万永福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而导致有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更难以处理的往往是死者亲属的情绪安抚、心理疏导问题。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死者亲属往往会出于“以命抵命”的朴素情感,要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这种要求大多数时候是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及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相冲突的,这就使得刑事法官难免会面临这种情法冲突的难题。
以我曾遇到的一个案件为例。王某甲(成年人)、王某乙(未成年人)等10个被告人原本准备与另一伙人相约打架斗殴,到了邀约地点后,这些被告人误将被害人何某当做邀约斗殴的对方,将何某殴打、追赶到江中,致何某被淹死。死者亲属何某的父母在附带民事诉状中提出了很高的民事赔偿要求,强烈要求被告人以命抵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字里行间透露出强烈的中年丧子之痛以及对被告人行为难以抑制的强烈愤恨。
没过几天,立案大厅的同事通知我,何某的父母在大厅,要求见我,还特别提醒我,何某父母情绪有点激动,叫我做好心理准备。到了大厅,何某母亲一见到我就哭起来,哭诉王某甲等人的行为“太可恨,一定要判处死刑”等。我耐心地听她讲完,看她情绪也稍微平静了些,我才开口,既对她的丧子之痛表示深切的同情和理解,也表态将严格依法追究王某甲等人责任,保证不徇私、不枉法。同时,也注重询问她对附民赔偿问题的看法。经过这一番开诚布公的谈话,何某父母的情绪缓和了很多,离开法院时已经平和了很多。
之后,针对附民赔偿问题,我与王某甲等10个被告人的律师或亲属一一电话沟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亲属与何某父母在电话中达成一致。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亲属都在彭水县,我当即通知陈某甲、陈某乙的亲属与何某父母到彭水县法院签署书面协议,并当场兑现赔偿款。我则立刻从黔江出发,赶了七八十公里路到彭水县法院。签订书面协议及兑现均没有出现太大的波折,当天即完成所有事项,我也暗舒了一口气。
紧接着,就在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冯某的亲属又打电话来说愿意赔偿。经与何某父母联系,我又从黔江赶到彭水法院。在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时,双方在是否要承诺谅解的事情上出现争议。冯某的亲属坚持要写上谅解这一条,何某父母则不愿意写书面的谅解。
为此,我跟何某父母说明:“冯某亲属愿意赔偿并当场兑现主要是为了获取你们的谅解,冯某可以因此而获得从轻的处罚。如果你不出具谅解书,但你接受赔偿款,我们还是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
何某父母说,“法官,为了这个案子,你昨天从黔江赶过来,今天又赶过来,我们对你是没有意见的,只是想到儿子的死,我们确实没办法说出谅解的话。对方赔偿后,你依法办就可以。”
随后,我又对冯某亲属说:“何某父母愿意接受赔偿款,已经说明他们愿意谅解冯某,鉴于何某才死亡不久,何某父母内心深处还没有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就不要再强求他们非要书面谅解了。你们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在量刑时还是会考虑从宽处理的。”
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我这些天来的努力与工作,何某父母也看在眼里,他们觉得我的确是在真心实意、尽心尽力地为他们的权益在奔波调解。案件宣判后,何某父母息诉服判,未申请抗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