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以100000元罚款。限杨某某在收到本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正式作出处罚决定。”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成功执结41案。
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张某某等41人与该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物业公司一次性退还物业费合计4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该物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询问。经了解,被执行人无相应的物业从业服务资质,目前业务处于停滞状态,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疫情期间,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催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法院遂作出了对该物业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决定。该物业公司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以代理人名义给付执行款,履行了义务,退还了申请人的物业费4万余元,41件案件顺利执结。